“复旦案请求信”不能畸变为“多数人的暴力”
(2014-05-13 2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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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 一审判决之后,复旦 177 名学生签署请求信。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对于这封请求信,我们只能说它是出自一个善良的纯真的群体的真挚表达。 然而,情理不能替代法理。
一位签名的学生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一个人而必须剥夺他的生命。”对于这个说法可以给予有限度的理解,但是不能理解的是,这个说法并没有站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也许将来法律会走到这位同学想要的那个程度,但这需要一个漫长过程,而这个过程是由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在一定的环境中, 法律必须要考量它的惩罚、剥夺、威慑以及对死者一方精神上的“救济”效能,而不能在没有社会基础的情况下超前地废除极刑,因为那样带给社会的可能是一种灾难,而且那将是一种无法原谅的荒唐。 而从法理上讲,社会更不能以未来的法律情形来考量现在的事,因为那将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实质废除与背叛。
法官可以被这封充满感情的“请求信”感动得泪流满面,但擦干眼泪后,应当还原为法律忠诚的信仰者。 法律,只能讲过硬的依据,而不能讲任何与现行无关的“法外情”。 也许,有一天这个案子的结果改变了,但那一定是同学们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相信,这个改变绝不会是因为这封请求信。
但在这之前, 社会应当考量的是,这封出自单方面情理诉求的、以“情”为起点的、以“情”为中心的、以“情”为终点的、且全篇充溢着真挚善良言辞的请求信,在法律面前如何才能防止其畸变成法外“多数人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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