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被减刑后,为何仍然“我心依旧”?
(2014-05-05 1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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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龙井路发生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这辆宝马车前排、头部安全气囊全部弹出,车里有翻车时带进的杂草,底部还有一些部件断裂。经核实,驾驶员就是曾因飙车撞死行人被判刑3年的胡斌。2009年5月7日,其驾车在文二西路将大学生谭某撞死,这就是当年沸沸扬扬的“5·7飙车案”。据悉,新驾照是出狱后考的,合法有效,而且,胡斌在服刑期间被减刑。
2009年的“5·7飙车案”,胡斌被判刑3年,法理告诉人们,判刑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而且还在于再教育,这样既可以失去自由为代价对犯下的罪予以救赎,又可为其刑满出狱后重新做人做出必要的铺垫,这两个方面都是必要的,一个都不能少,不管少了哪样,其实都是对法律价值目标的拆解。然而,胡斌在被减刑出狱之后,仍然是旧错重犯,而且是在短时间内。这就给社会留下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牢狱中胡斌被减刑凭的是什么,以及他是否真的接受到了必须的守法再教育?
胡斌在被减刑出狱之后,仍然是旧错重犯,这可以当成个案,但从这件事中却可管中窥豹,从法制角度发现了一个目前社会还没有充分关注到的层面,那就是法制目标价值在牢狱中已经有了单一化的倾向,从而将法制的力量悬停于仅仅惩罚的层面,这其实是对法制的一种误读,法制有惩罚“这一次”的功能,更有避免“下一次”的价值。
可以说,胡斌在被减刑出狱之后,仍然是旧错重犯,而且是在短时间内,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法制所具有的避免“下一次”的价值目标。目前社会很少关注这个层面,因此,胡斌在被减刑出狱之后,仍然是旧错重犯,映射出的就是牢狱中法制建设缺失的冰山一角。法制建设既在事前也在事后,既在狱外也在狱中,既在惩罚“这一次”也在避免“下一次”,这是法制建设中应当追求的完整价值目标。
胡斌被减刑后,为何仍然“我心依旧”?这是一道摆在法制建设中的深层问题,法制建设也像是航行在社会中的大船,如果没有及时地发现冰山的一角,就有可能给法制社会的建设带来隐形但却巨大的损失,而且,也就会出现更多的胡斌们的“我心依旧”,这应当引发全社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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