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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路水桥:今天公示“某某减刑案公示期为11.16~11.20”

(2015-12-14 23:52:44)
标签:

减刑

公示

裁定

分类: 佳文共赏

佳文共赏:

山路水桥:今天公示“某某减刑案公示期为11.16~11.20”

(2015-12-14 16:41:37)
 
晨雾 / 转帖
 

朋友微信

  今天众媒体公示了“某某减刑案公示期为11.16~11.20”,有谁能为我解释一下什么叫“公示期”?

  “11.16~11.20”是不是写错了,应该是12.16~12.20?还是曾经在局部范围内确实“公示”过?

  我想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必须考证一下,很快就查到《最高法网站 》在2015年11月16日确实公示过了,只是没有引起新华社和各门户网站的关注并转载。

  我等小老百姓大致只关心新华社电讯和某几个门户网站的新闻。极少会关注《最高法网站》,于是就错过了公示期间知情的机会。

  希望新华社和各门户网站不要辜负了大家对你们的关注。

 

信息来源:2015-12-14 新浪博客山路水桥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977290102w040.html

 

晨雾点评:

 

    龚教授(山路水桥)说得没错,没事谁会去关注最高法院的网站。不通过媒体当然也就不会知道XX减刑案的公示。等到从媒体知道了,这公示期已经过了。这个时候才看到公众不是没有意见,而是支持和反对的意见成千上万一同通过网上发泄出来。但是这个时候发现,减刑裁定书已经出来了。

 

    这在法律上虽然无暇可击,但是在道义上是否失信于民?

 

山路水桥:今天公示“某某减刑案公示期为11.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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