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走出告状难更需司法独立
(2009-11-22 23: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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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千年古训投映于当下的法治现实。尽管“民告官”早已不若以往,动辄对老百姓大刑伺候为先,普通公众在官民交往中的权利保障也已在法律上破题,但“民告官”却依然面临着现实窘境。据了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11月16日《人民日报》)
行政诉讼也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尽管赋予公众“民告官”权利的《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多年,但老百姓面对政府行政的现实维权却依然步履蹒跚。从最高法为解决“民告官”的现实困境,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就可看出,“民告官”似乎依然难以走出“告状难”的窘境。而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与其说是一种针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毋宁说是对已行法律的强调与重申。
告状无门,这或可解释为此番最高法出台《意见》的原因之一。也许,正是意识到在“民告官”的过程中,诉讼民众刚刚递出状纸,即被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定其没有权利起诉;抑或是“民告官”的门槛被随意提高,本应受理的事项被法院轻易排除于受理范围之外。如此境况,被逼无奈才走向“民告官”路途的老百姓,就实在憋屈得慌。而此次最高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反复重申,则显然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对公众“民告官”权利的再次救济,它让民众应得的权利从法治上得到了回归。
当然,地方法院之所以敢轻易剥夺民众告官的权利,其根本还在于司法的地方化之弊。在各级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直接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的行政生态下,地方对司法的干涉压力便可想而知。没有谁想成为被告,官员尤其如此。也因此,当碰到“民告官”的案件,官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司法,使“民告官”不能最终成形,能直接管制同级地方法院的地方政府显然具备这种干预司法的“优势”。这一点,也许从多年来“民告官”案件中,民众胜诉率普遍偏低的境况中,便可得到很有说服力的印证。
输的多赢的少,这也几乎成为如今“民告官”的宿命。从南京民告官案三年找不到被告,到政府信息公开“民告官”中民众屡屡被拒于法院门外,甚至即使老百姓胜诉了,败诉官员还可利用公权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这种“民告官”的现实尴尬,让迈出“民告官”步伐的民众几乎陷入一种全输的境地。
尽管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对“民告官”的影响,最高法曾通过“异地审理”等法规,试图消除地方行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种种政策对法院地方化这一积弊却始终成效不彰。如此窥之,倘若法院始终不能脱离地方的行政干预,司法不能独立公正地审视每一起“民告官”案件,民众要走出告状难的困局恐怕仍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