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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自我救济能推开信息公开大门吗?

(2009-08-03 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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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法律执行的现实境遇却令人尴尬——河南南阳市民王清向南阳市共181个行政部门,提交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内容多为要求政府公开“三公”消费。结果申请不但没有实质性回复,他更是被有些单位怀疑是间谍。(8月3日《河南商报》)
   有国家法律明文支撑的公民正当权利诉求,却遭遇权力的推诿甚至质疑,王清无奈的遭遇显非孤本——此前,邯郸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小组,同样向政府59个部门发函要求公开“三公”消费情况,却仅有几个部门回复;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湖南汝城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一年过去,得到的却是司法部门令人不安的沉默。
    人们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遭遇的无力,除了政府部门或沉默或语焉不详的回复作答,还有司法部门面对信息公开案件,几乎一致的沉默图景: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审结的9起案件,均遭驳回、不予受理或撤诉,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上海自2004年试行该制度至2008年底,400起信息公开诉讼中,只有1起政府败诉。
    各种案例似乎正在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难度,远远大于了制定难度。仅依靠公民自助似的权利救济,越来越遭遇着现实的梗阻——就像王清以普通公民及纳税人的身份,希望政府对“三公”消费公开信息后,反被当地部门质疑为间谍,甚至有接待领导对他说:“球信息公开,这里没有什么信息可公开。”权力对信息公开的不以为然,由此可见一斑。
    最终,王清走向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道路,虽然最后得到了回复,但却对其要求的事项要么避而不谈,要么称“无依据公开”,可以说没有一份完整的答复。而这,却耗掉了他半年的收入。正当权利诉求不仅没能换回令人满意的答复,还消耗了如此高额的维权成本,由此更可窥见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权力的傲慢及司法对公民权利救济的无力。
    很大程度上,目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就这样停留在了公民对权利的自我救济上。就像王清通过他个人精力的大量付出,期望“被起诉单位多少会有些收敛,政府部门也会下发一些规范文件”。但始终无法规避的却是,这种以个别公民表达集体利益诉求的形式,仍然显得太过弱小。一如此前众多信息公开维权者,动辄遭遇政府部门“信息保密”,抑或“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一般——王清也同样得到了这般的答复,这也是众多信息公开案件被法院驳回或不予受理的重要因素。很显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民权利自我救济,正遭遇着类似“保密”字眼的肠梗阻。
    而要真正打通这些梗阻,则脱不了对《条例》的具体修改。比如有专家就指出,应将“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作为基本原则,在《条例》中明示,以此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甚至,还应对哪些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进行具体界定。也唯有通过这些对法律模糊地带的具体化修改,同时辅以公民的权利自我救济,才能最终打通阻塞,真正推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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