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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失窃案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故宫失窃案”疑似“葫芦僧判断湖涂案”
盛大林
备受关注的“5·8”故宫展品被盗案1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判决书中所提的“投保金额有一定参考意义”,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并不认同。他表示,丢失的这几件展品无法认定真假,是真的艺术品还是仿制品都没有定论。其价值是否达到了定罪数额,还值得商榷。(据中新网3月19日报道)
在案发10个多月后,“故宫失窃案”终于宣判了。看了报道,笔者有一种“葫芦僧判断糊涂案”的感觉,因为法院竟然没有对失窃展品进行鉴定,而判决竟然只是“参考”投保金额!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首要指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强调“所窃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并因此建议法院重判石柏魁。
据报道,展方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投保金额共为41万元,其中三件丢失的被盗物品投保金额共计15万元。此前曾有网友称故宫“被盗文物价值10亿元”,两依藏博物馆馆长说“保守估计几千万元”。不管是10亿元还是几千万元,都堪称“数额特别巨大”。但如果失窃展品是假的或者是仿制品,其价值就很小。而失窃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因此,对失而复得的展品进行鉴定并确定其价值是必须的。
当然,投保金额确实“有一定参考意义”,因为保险机构会对投保的物品进行评估或鉴定。但这种商业上的评估或鉴定比较随意,加之我国在文物和艺术品投保方面的制度及操作都还很不完善,因此投保金额的“参考”意义并不大。要知道,这是一起刑事诉讼,直接关系了被告人将失去多少年的人身自由!
实际上,法院并不是没有意识到鉴定的重要性。据央视报道,法院曾经先后委托两家权威鉴定机构对失而复得的几件展品进行鉴定,但都遭到了拒绝。两家鉴定机构为什么都拒绝鉴定?这本身就是耐人寻味的。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法院都不应该放弃鉴定,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笔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提到石柏魁盗窃的“情节严重”,却没有对盗窃数额作出认定,这显然是在回避——这种回避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虽然“情节严重”也足以作出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是否“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应该是不一样的。
盗窃是一种普通的刑事犯罪,每年因盗窃而获刑的罪犯成千上万。但就笔者目力所及,还从来没有见过一起盗窃案未对盗窃数额进行认定的。对此,希望法院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