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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吗?

(2012-03-14 00:05:14)
标签:

司法独立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吗?
盛大林

 

全国两会上,当被记者问及“委员反映一些法官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干涉太多比如来自财政支付单位地方政府的干预”时,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称:“领导过问案件,这很正常,没有不合适。现在社会上有种风气,有官司就要找人,似乎已经成了潜规则……地方领导过问案件,跟依法裁判并不矛盾。”(据3月13日《新京报》)

 

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吗?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王秀红说出这样的话,令人吃惊!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的权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法官有权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作出判决或裁定;法官及法院的审判不受任何外力的干预,包括法院内部的同事及领导和法院外部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而地方政府的领导过问案件就是一种影响审判的方式——不管是为私人朋友说情还是为了平息公众舆论,也不管是打电话、写条子还是其他方式,实质上都是一种干预。

 

或许有人要说,领导可能只是问问案情。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应该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吧?要知道,法院的人员编制和办案经费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甚至院长的人选都由地方的党政领导来推荐。“端谁的碗,服谁管”。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领导只要流露出一点儿倾向性,都会对法院及法官的审判产生影响;如果领导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或批示,那就更不用说了。

 

正如王秀红所说“现在社会上有种风气,有官司就要找人……”找的是哪些人?当然主要是各方面的领导。找他们的目的,不就是让他们“过问”案件、使审判对自己有利吗?王秀红说公众应该相信法官,可光有信任是靠不住的——无数的事实表明,领导的过问经常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

 

在欧美法治国家,政府官员从不“过问”司法案件,实际上他们也无权过问,即使过问了也没什么作用,甚至产生反作用。而公众对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也非常敏感,为了避嫌,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甚至刻意地保持距离。比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叔叔醉驾被拘、姑姑非法移民被逐,他很没有“过问”;意大利总理贝鲁斯科尼到法官家里吃了一顿饭就被认为是“干预司法”,从而使自己面临的政治危机进一步加深。

 

因此,无论是讲国际惯例,还是依据我国法律,领导过问案件不仅不正常、不合适,而且是违法的。然而,现在的中国,领导过问案件司空见惯——可能也正是因为“普遍”,所以法官们也都“习惯”了,甚至连最高法院的法官都觉得“正常”——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为了建设法治国家,落实审判权的独立,各级法院及其法官应该强化独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也应该自觉地远离司法审判活动。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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