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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快签赔偿协议者”本身并没有错

(2011-07-28 00:30:49)
标签:

动车追尾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奖励快签赔偿协议者”本身并没有错
盛大林

 

 “7·23”动车追尾事故的善后工作正在进行。曾有媒体报道称,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对此,温州市委宣传部27日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网上早签约有4到5万元奖励的说法是谣传。(据7月27日《新闻晚报》)

 

“奖励快签赔偿协议者”的消息,是由新华网于26日报道的。消息一经传开,就引起了非议。比如,《新京报》27日的社评就认为,这种做法“无疑是非常不妥当的”。同时,有些遇难者家属也提出了质疑。一位遇难者家属情绪激动地说,铁道部急于让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还提出先签订协议有奖励,这种行为与买卖没有差异。(据7月27日人民网)

 

大家都在批评,当事方也辟谣了。“奖励先签赔偿协议者”真的错了吗?

 

看到“奖励快签赔偿协议者”的新闻,笔者的第一反应也是铁道部又在追求“高速”了。但再冷静地思考,最终还是觉得这种做法无可非议,因为善后工作也要讲求效率——虽然不能一味地求快,却也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如果赔偿工作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负责善后的部门和遇难者家属都是一件好事儿。

 

应该承认,赔偿协议迟迟不能签署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协议的内容不公正、不合理,一是家属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如果是前者,家属拒签协议就是有理的;如果是后者,久拖不签就不应该得到支持。试想:如果有家属要求赔偿1000万元甚至更多,怎么办?不要说这不可能出现,规则制定者必须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实际上,“奖励快签者”并不是创新,在以往的征地拆迁补偿中就经常出现这种手法。虽然总的来说补偿标准偏低是补偿协议难以签定的主要原因,但个别拆迁户“狮子大张口”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因此,“奖励快签者”本身并无不妥,它与“是不是买卖”也扯不上干系。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关键在于赔偿或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赔偿标准是合理的,那么遇难者家属确实应该尽早签定赔偿协议;但如果赔偿标准不合理,那么快签的要求就失去了合理性,而奖励快签协议也就成了阻止和惩罚合理诉求的工具——遇难者家属以及舆论质疑铁道部“奖励快签者”,根源其实就在这里。

 

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和遇难者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在基数赔偿款中有2万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是根据1992的出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赔付的,19年来,乘客的保费随着铁路票价的上涨而不断上涨,而最高保额却一直维持在2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参照去年以来的类似事故来看,伊春空难和上海大火事故对遇难者的赔偿标准都为96万元。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赔偿工作的高效进行,采取“奖励快签协议者”的办法引导遇难者家属尽早签定赔偿协议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赔偿的标准必须公平合理。笔者建议铁道部重新审视此次事故赔偿的标准,并尽早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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