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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怎么还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2011-07-23 00:30:29)
标签:

艾滋病

护身符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艾滋病怎么还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盛大林

 

两名男子拦路敲诈并抢劫保安员1800元钱,近日被广东东莞警方抓获。一名劫匪被判处劳教一年,另一名劫匪则在被捕当日即被释放。被劫的保安员质疑警方故意“纵贼”。警方称被释男子身患艾滋病,按规定不能拘留。(据7月21日《广州日报》)

 

按规定不能拘留违法犯罪分子?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规定!我只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也不管他身患何病,只要违法犯罪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岂能因为违法犯罪分子患有艾滋病就让他们逍遥法外?

 

虽然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说它是“惯例”却不为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对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毒的犯罪嫌疑人“捉放曹”的事情屡见不鲜。据报道,杭州曾有一个犯罪团伙,16人中有12人感染了艾滋病,公安机关对他们就曾“屡抓屡放”,这曾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

 

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将“艾滋嫌犯”绳之以法?因为没有收监的场所以及治疗等方面的经费。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很高而且难以治愈,所以不能把他们与其他人员关押在一起,而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专门的监所或监室。有的患病人员一旦收监,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这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也正是因为“放了抓,抓了放”,“艾滋嫌犯”们更加有恃无恐。很多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毒的人抱着“我有艾滋我怕谁”的态度,抢劫抢夺、肆意妄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不法分子为了享受“艾滋特权”而故意感染艾滋病的情况。2004年6月,杭州警方曾透露:百余艾滋嫌犯因无处关押,游荡在杭城街头。数据表明,身患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越来越多,艾滋病简直就成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无原则地释放艾滋嫌犯就相当于“放虎归山”,这进一步助长了“艾滋嫌犯”的嚣张气焰,其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有人说,游荡在社会上的艾滋违法犯罪分子“比恐怖分子还恐怖”!这一社会问题早就引起了公众的担忧,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及各地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在广州市及广东省的两会上,曾有数十名人大代表建议监狱设置艾滋病等传染病监室。今年年初,广东省公安厅表示,原则上,一些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收治场所,统一收戒和关押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等特殊人员。

 

“艾滋嫌犯”问题的解决,说难也不难,无非是一个“钱”字。只要有了经费,可以建专门的监室,配备专业的人员。我认为,这个钱是必须花的,任何纳税人都不会反对。有报道称,2002年广东省财政厅就已下拨启动资金,2010年起每年还安排1019万元艾滋病专项经费。在病犯监狱没有启用之前,看守所要设立病犯监室单独关押。怎么到了现在,东莞还无法关押“艾滋嫌犯”呢?

 

问题已经说了很多年,到了该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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