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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未成年”能成为不公开的理由吗?­

(2009-07-08 23:00:24)
标签:

高考造假

未成年人

信息公开

教育

分类: 杂文时评

“考生未成年”能成为不公开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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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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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晚,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发布《关于对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告》,明确表示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录取资格。重庆市招办表示,鉴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据7月8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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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今年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等31名考生民族成分作假是近来最受关注的公共事件之一。在全国舆论的强烈关注之下,重庆市专门成立的调查组不得不作出了取消加分的决定,但保留了录取资格,并拒绝公布作假考生的名单。连日来,人民日报、新华社以及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发表文章,强烈要求重庆市招办依照教育部等几部委《通知》的要求取消所有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然而,在沸沸扬扬的舆论面前,重庆市招办一直不理不睬。就在6日,招办的一名女处长还对媒体的呼吁作出了“别管他们”的表态。现在,重庆市招办终于作出了进一步的回应,但在取消所有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考生录取资格的同时,依然维持了“不公开名单”的决定——与上一次“调查组研究决定”不同,这一次给出了明确的理由,那就是“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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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的是什么法呢?报道中没有提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有一处涉及到信息公开,即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这只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的,显然不适用于这起高招作假事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下,也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没有说涉及未成年人的政府信息就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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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的规定,在高招中所有享受加分或其他优抚待遇的考生都必须公示。实际上,各省(市、区)招生部门也都公示了加分考生的名单。公示就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既然公示了加分考生的名单,那么公开造假考生的名单就是顺理成章的,不然,就成了有始无终。举报者不知道自己举报的考生有没有查实,公众也不知道到底哪些人造假并受到了处分,如此一来社会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何川洋是1991年12月出生的,至今也不到18周岁,如果名字和身份不被公开,舆论监督还怎么进行?他和父母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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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作假考生的背后,都站着一群参与造假的人。其中的党政干部,当然都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庆市招办最新发布的《通告》又公布了15名参与造假并被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公众并不知道“帮助”31名考生的干部分别是谁,更不知道那15人是不是所有参与造假党员领导干部的全部。通告处分的这15名干部没有一个“重量级”的,重庆市此前一直遮遮掩掩,难道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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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即使“考生未成年”可以成为不公开的理由,也只能有部分造假考生享受这种“保护”——那些成年的考生凭什么也不公开呢?高考考生都在18周岁上下,即使现在不到18周岁,几个月或一两年后也会达到18周岁,现在不能公布未成年考生的名单,等他们成年后总可以公布吧?重庆市招办必须明白,这不仅关系到高考的公平以及数十万重庆考生的切身利益,同时关系到全国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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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然认为:所有造假考生的姓名等基本身份信息都应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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