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公判”与“公捕”混为一谈
(2009-04-28 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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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有罪推定人格权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不要把“公判”与“公捕”混为一谈
盛大林
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有报道称,“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这样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温州引起了广泛争议。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也侵害了嫌犯的名誉权、隐私权。(据4月27日《法制日报》)
的确,公捕公判大会早就不新鲜了,甚至这方面的争论也已经发生过多次,但有一个问题却一直存在着,那就是“公捕”与“公判”总是被放在一起讨论,就像是二者总是在一起举行一样。其实,“公捕”与“公判”是司法程序中两个完全不同的环节,执行者是不同的机关(“公捕”的是警方,“公判”的则是法院),依据的当然也应该是不同的标准。比如,违反无罪推定的质疑与“公判”完全无关,因为参加公判的法官就是来宣布某些被告人有罪的;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也是罪犯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一个大广场上宣判与在一个审判庭里宣判并没有质的区别,“公判”无非是将“公开审判”最大化了而已。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禁止的也只是“公捕”,从来都与“公判”无涉。
“公捕”是否就是有罪推定呢?其实,这也是值得商榷的。警方说得很清楚,逮捕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说他们一定有罪。警方既然逮捕他们,当然是认为他们有犯罪的嫌疑;如果这也算是有罪推定,那么警方就无法办案了。其实,“无罪推定”只适用于审理环节,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原则。至于嫌犯的人格权利,那也是一种不得已的牺牲,因为嫌犯的权利与受害人及公共利益本来就是矛盾的,二者往往不能两全。更重要的是,不采取“公捕”的方式而是采取一般的逮捕方式,就能保全嫌犯的人格权利吗?通常情况下,逮捕也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甚至还有新闻媒体的报道,“报纸上有形,电视上有影”——如果说“公捕”会侵害嫌犯的人格权,那么任何公开的逮捕都会产生那样的后果——一般的“公开逮捕”与“公捕”相比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而已。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完全赞成“公捕”,我的意思是:“公捕”是否公理合法只是一个枝节性问题,真正应该探讨的是所有形式的公开逮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捕”是不应该的,那么其他形式的公开逮捕也一样。实际上,早在六七年前,深圳等地就开始以“戴头套”的方式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才触及了问题的核心。
众所周知,在香港、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戴头套”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美国,甚至连法庭的审判过程都不让拍照或摄像,读者在媒体上见到的常常是庭审的速写。这就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嫌犯或罪犯的做法。不过,有专家认为,英美法系的国家之所以采取“隐蔽”的方式,主要是因为现场辩论式的陪审团对判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给被告人“戴头套”可以避免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成见或先入为主。
公开逮捕有利于震慑犯罪,也有利于公众监督,但确实可能伤害嫌犯或罪犯的人格权,也不利于嫌犯或罪犯重归社会;而“戴头套”等遮挡式的执法方式则正好相反。两种方式都有利、也都有弊,关键就在于如何权衡和取舍。不过,不管怎么说,只反对“广场式”的“公捕”而赞成无遮掩甚至镜头聚集式的公开逮捕是没有道理的,更不能把“公判”与“公捕”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