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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证明”把部门责任转嫁成了公民义务

(2009-04-24 00:10:19)
标签:

生存证明

养老金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生存证明”把部门责任转嫁成了公民义务
盛大林

 

2009年3月31日前仍在广东省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都要进行生存资格审验,并在申领养老金时提供“生存证明”。对于6月19日前未能提供明确审验结果的离退休人员,将按规定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情况核准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广东省社保局表示,开展基本养老金审验工作是养老保险法规、政策规定,是反欺诈反冒领基本养老金,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据4月23日《广州日报》)

 

人活着还要开“生存证明”?大活人本身不比一纸证书更有证明力吗?“生存证明”的消息一出,网上的舆论一片哗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各地共查处冒领养老金50790人,冒领金额14033万元。近几年,“死魂灵”领取养老金等情况在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很多地方更是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离退休人员及其国家的利益、加大了养老保障的负担,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因此,“反欺诈反冒领”是非常必要的。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反欺诈反冒领”?“生存证明”是一种必要的证明手段吗?

 

看到关于“生存证明”的报道,我首先产生的疑问是:这个证明由谁来开?因为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部门有提供“生存证明”这项服务。从报道来看,“生存证明”似乎是由组织生存资格审验的单位来提供。但负责审验的单位至少有两种提交审验结果的途径:一种是向参加审验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生存证明”,然后由申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递交给社保监管及发放机构;一种是直接把审验的结果提交给社保机关及养老金发放机构,而养老金当然只能发给仍然“生存”的离退休人员。很显然,第二种方式不仅更直接、更简便,而且也避免了大活人必须手持“生存证明”证明自己健在的尴尬。

 

应该选择哪种方式,必须厘清责任和义务。那么,审验养老金申领者的生存状况是谁的责任、谁的义务?我认为,这应该是社保职能部门的责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保机关有责任对申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审验,而养老金申请者只有配合审验的义务——“活着”的申领人员无需证明自己的“生存”,冒领的“死魂灵”更不存在自我证明的义务。通俗地说,审验申领人员是否“活着”是社保机关的事儿,而不是申领人员的事儿。要求申领人员提供“生存证明”的实质,是社保机关把自己的审验责任部分地变成了申领人员的义务。

 

你可以调查我的申领材料是否属实,但不应该要求我证明自己的生存;你可以对冒领的欺诈者进行处罚,但这与真实的大活人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查或审验,我无法提供“生存证明”;既然你的审验已经证明我还活着,那又何必让我提供“生存证明”?即使是从逻辑上讲,“生存证明”也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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