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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只是标,“假控烟”才是本!

(2009-04-15 00:08:51)
标签:

烟草包装

中南海

商标法

腐烂的肺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中南海”只是标,“假控烟”才是本!

    盛大林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在日前北京举行的《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据4月14日人民网)

 

诚如专家们所言,“中南海”商标的注册是违法的。《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且这一商标也确实给人以“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等错觉,同时它也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烟草包装和标签“不得误导”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中南海”这一香烟商标理应撤销,并应该追究商标审批机关当初把关不严的责任。

 

不过,撤销了“中南海”商标,“误导”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吗?想想“中华”的庄严,再看看“九五之尊”的尊贵……似乎抽了这些高档香烟就能显示出自己的“身份”,仿佛这些特制的香烟就是低危害甚至是无危害的。即使是低档的香烟,包装也都极尽精美之能事,就像是工艺品一样让人不由自主地亲近、占有——就连不会抽烟的我,有时也忍不住点上几支!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烟草产品的包装应当“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也于去年4月出台了《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开始履行控烟的义务,但执行的却是最低的标准,即只是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号放大了一些,仍然拒绝在烟盒上使用“腐烂的肺”等恐怖图片。在去年11月南非举行的国际控烟大会上,在讨论关于烟草包装警示语的实施准则时,中国的代表竟然说,“放上难看的图片是对广大公众的污辱和不尊重”!

 

《公约》还规定,在生效之后的5年内,缔约国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然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中国的《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在这些禁区之外,还是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至于“冠名”以及借宣布企业文化进行的变相广告更是常见于各类媒体。

 

很显然,中国虽然在口头上赞成控烟,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总是尽可能地弱化控烟对烟草销售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在控烟问题上完全是消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控烟。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因为烟草行业的巨大经济利益。也正是因为利益的驱动,“中南海”可以成为香烟的商标,而五彩缤纷的香烟包装和形形色色的香烟广告无时无刻不在误导、诱惑着人们。

 

总之,“中南海”只是标,“假控烟”才是本。如果国家不以国民的身体健康为重、不下决心控制烟草的生产和销售,那么“中南海”式的误导就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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