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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提案权应该扩大范围

(2009-04-14 00:07:09)
标签:

路桥费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提案权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法律解释提案权应该扩大范围
盛大林

 

兰州市区内基本上没有桥梁或隧道,但该市却向每名车主征收每年1200元的路桥费。收费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市民及专家们认为,条例里并没有城市道路可以收费的条款,能收费的只是“大型桥梁”和“隧道”。但兰州市建委主任宋智虎说:条例中,在“大型桥梁”和“隧道”后面,还有个“等”字,这个“等”就包括了城市道路。双方咬文嚼字,围绕一个“等”争执不下。记者致电国务院法制办希望得到权威的解释,但得到的回答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对法规的解释,需要由省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据4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城市的一般道路也要收“过路钱”?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可能都没有先例。但兰州市却说有法律依据,而这个依据就是《条例》中的那个“等”字。一方这么说,一方那么说,这个“等”字应该怎么理解?到底包不包括城市道路?最权威的解释当然应该来自《条例》的制定者即国务院,但国务院法制办却说记者没有提请解释的权利,而甘肃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又不去提案,这可怎么办呢?

 

“谁立法,谁解释。”我国共有三种关于立法或司法的解释权,即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包括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公安部也拥有一些司法解释权),属于国务院、省(市)政府及人大的法规解释权。作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制定者,国务院理应就立法原意方面的争议作出解释。不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也确实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光法规解释权如此,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提案权也都只赋予了行政、司法、地方立法等公权部门。比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没有法律解释的提案权。

 

今天你要求解释这一条,明天他要求解释那一款,如果把法律(司法、法规)解释的提案权赋予了公民,那么立法机关就会应接不暇,而且过于频繁的解释也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法律解释的提案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的范围如果太小,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争议很大且很广泛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权威的解释,就可能造成司法的不统一,甚至激化社会的矛盾。实际上,近年来这方面的争议并不少。比如购房者、患者算不算消费者、受不受消法保护的问题,就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常常是截然相反。同时,提案权限制太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解释权的虚置。几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就港澳的《基本法》作过几次法律解释,关于普通法律的解释从来都没有做过。这显然也是不正常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些争议涉及有提案权机关(比如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它们当然倾向于自己裁决而不愿意提请解释——在激烈的争议面前,兰州市及甘肃省政府没有提请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等”的原意,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因此,应该适当地扩大有提案权的单位和机构。我认为,一些能够集中代表某些群体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团体或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应该享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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