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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升迁”:不能把问题都归咎于问责制度!

(2009-04-10 00:44:39)
标签:

鲍俊凯

问责制度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带病升迁”:不能把问题都归咎于问责制度!
盛大林

 

今年3月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去年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行政级别也从副厅级升到了正厅级。对鲍俊凯的“带病复出”,不少网友感到不可思议,认为此举“太不顾老百姓的感受了”。而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则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问责机制,制度对问责或复出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所以并不能说问题官员复出就是完全错误的。(据4月9日《东方早报》)

 

这是“带病复出”吗?非也非也!首先,一个职务被免之后“下野”一段时间然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那才叫“复出”。可鲍俊凯从一个领导岗位直接调到另一个领导领导,从来都没有下过野,何来“复出”之说?再者,人们常见的“复出”一般都是平级换岗,比如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担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是正县(处)级,而鲍俊凯不仅升了半级,而且职位也“扶正”了,这当然是“升迁”——称他为“复出”,实在是“低看”了。

 

去年9月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曾震惊全国。数以万计还不会说话的婴幼儿正饱受结石之苦,无数的家长更是备受煎熬……人们在吃惊、惶恐、愤怒之中,目光自然要集中到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的政府职能部门身上——“有毒”的奶粉是怎么生产出来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存在失职?后来中纪委、监察部的处理也对此作出了回答。可是,就在举国瞩目之下、一片责问声中,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官员竟然升迁了,这怎能不让公众大跌眼镜!

 

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专家们总是把问题归咎于问责制度上。的确,我国的问责制度很不完善。比如出了重大事故,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干部的责任如何划分,各自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都没有明确的确定。但没有明文,就可以在问责中随心所欲乃至“带病升迁”吗?不是的。人们必须明白:在制度之上,还有政治伦理以及公理——任何制度也都是建立在基本伦理和公理之上的。有具体制度的时候,当然应该依据制度;还没有具体制度,则应该遵循基本的伦理和公理——在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法理判案,亦即此理。

 

那么,在干部任用及问责问题上的政治伦理或公理是什么?这应该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但“奖功罚过”应该是最基本的。虽然鲍俊凯被提拨之时中纪委的处分决定还没有出来,但“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爆发,作为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的官员,鲍俊凯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鲍俊凯理应受到惩罚。而实际上,却恰恰相反——这边厢“行政记过”,那边厢“提拨重用”,这难道不是政治笑话吗?

 

有没有问责制度,主要区别在于问责的精确与否,而不应该涉及奖罚的基本界线。就拿“三鹿奶粉事件”来说,相关部门的干部当然都应该负有责任,在问责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部门责任的大与小,干部处分的轻与重,很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但无论如何,不能把黑的变成白的,把该罚的变成该奖的——罚轻罚重是“量”的问题,是罚是奖是“质”的问题。“带病”与“升迁”当然是水火不容的,如果说“带病复出”还带有一些灰色成分的话,那么“带病升迁”则是黑与白的颠倒——这岂止是“不顾老百姓的感受”,简直就是对政治伦理及公理的公然践踏!

 

当然,我国的问责制度确实亟待完善,但并不是所有的问责不力都是因为制度不备。我认为,完全可以说鲍俊凯的“带病升迁”是“完全错误”的。


 

另:最新消息,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鲍俊凯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他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我认为,这个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质检总局党组可以在“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前研究决定鲍俊凯的任命,同样可以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重新研究决定撤销此前的任命。既然鲍俊凯的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误,那就说明任命前对他的考察及结论是错误的;既然他还没有赴任,为什么不纠正以前的错误提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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