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能够落实吗?
(2009-04-08 0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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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能够落实吗?
盛大林
刚刚公布的新医改《意见》多次提到了公立医院的改革。在管理体制方面,《意见》提出“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在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
为了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为了实现“管办分开”,必须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这样的逻辑链条是明确的,也是完整的。可是,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能够落实吗?
乍一看到“独立法人”这四个字,我感到匪夷所思:公立医院是政府投资、全民所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的单位怎么能成为“独立法人”呢?再一想,似乎也不奇怪:国有企业不就是独立法人吗?既然国有企业可以,那么公立医院当然也可以。但这样的理由并不太充分。
但凡“法人”,都应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及其他附属权利。在从属于财产的各种权利中,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但中国的国企法人只拥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拥有所有权——这还能叫“法人”吗?依我看,至多算是“准法人”,甚至是“伪法人”。
退一步讲,即使国有企业和公立医院可以成为“法人”,它们“独立”得了吗?国有企业和公立医院都是政府投资兴办的,属全民所有。政府(国资委)代表全民(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管理这些企业或机构。既然政府成了信托人,那就不能推卸管理的职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可以交给经理人,但选拔经理人等主要的权利绝不能放弃,更不能让它们完全“独立”出去。试想:如果公立医院真正“独立”了,受托的经理人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甚至把国有资产贪污了,谁来承担责任?——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尚且不能与政府完全分开,公益性的公立医院又岂能独立得了?!
“独立法人”无法落实,公立医院如何才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呢?最可行的实现形式就是改制。《意见》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如果社会资本通过改制重组成为医院的股东,政府也不再绝对控股,那么法人治理结构就有了建立和完善的前提条件。当然,改制重组的结果果真如此,那也就不再是“公立医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