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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患者列为消费者是“画蛇添足”

(2009-03-14 02:40:55)
标签:

消费者

概念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将患者列为消费者是“画蛇添足”
盛大林

 

在《消法》修订中应该对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北京市消协举办的“消费与发展”公益讲坛上指出,由于现行法规没有更加明确定义消费者范围,所以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消费者定义存在分歧。他呼吁,“未来修订的《消法》应该把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准确。”(据3月14日《新京报》)

 

武高汉的这个建议是一个十足的馊主意。

 

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商品房和汽车是不是商品?医疗和教育是不是服务?当然是。如果有人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了这些商品或服务,这些人的权益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当然应该!虽然没有按照一般的定义格式说什么是“消费者”,但这一条文显然包含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为消费者”的意思。

 

概念分为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内涵,而符合这些属性的就都是“消费者”。内涵是可以概括的,而外延往往是无法列举的。武高汉的建议就是一种列举的方法。可是,商品服务无穷尽,你能列出多少种呢?把购房者、购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列了出来,其他的——比如买钻石的、买手表的、买戒指的等——算不算消费者?如果有人说,消法没有明确规定,买钻石的不算消费者,怎么办?现在是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没有明确列举出来,都有人说这不算那不算的;如果明确列出了一部分商品或服务,那么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岂不是更有理由说“不算”吗?

 

多年来,确实常有人提出“买房的不算消费者”、“患者不是消费者”等等问题,甚至有法院判决“商品房销售不适用一加一赔偿条款”,但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或强词夺理,或枉法判决,怎么能怪法律呢?

 

当然,《消法》也可以把“消费者”表述得更明确一些,比如上引的条款不妨改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绝不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因为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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