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不应该在这里“卡壳”
(2009-02-24 1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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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躲猫猫”不应该在这里“卡壳”
盛大林
云南青年李荞明在看守所中受伤而不治身亡。当地警方称其因与同监室的狱友普某某玩“躲猫猫”游玩被推倒并撞在了墙上。但这一说法遭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为了消除网友及公众的疑虑,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公开征集网友参与调查组并赴看守所调查,但网友们调阅事发监控录像及会见普某某的要求遭到了警方的拒绝,理由是普通公民无权调阅监控录像。与此同时,当地检察机关也在调查此案。云南省检方称,司法部门正在加班加点调查,结果近期就会面世。(据2月23日《新京报》)
正值新春佳节,而且婚期临近,被抓进看守所的李荞明竟然有玩娃娃式游戏的闲情逸致;而玩娃娃式的游戏竟然能造成致命的伤害,而且撞墙竟然会在头部左后方留下一个大约5厘米的伤口……这实在太超乎常人的想像了。如果说前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后种情况发生的概率也是万分之一,那么“躲猫猫”致人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就只有亿分之一,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此严重的后果,这么小的概率,当然不是警方的几句话就能交代的。
人们本来对“网友调查团”寄予了厚望,调查团的网友也曾经激情满怀,但全国首创且备受关注的“网友调查团”却无功而返。网友要求会见普某某并调阅监控录像,而警方“依法”拒绝了网友的要求。警方说得理直气壮,网友听后无可奈何——调查也因此而“卡壳”了。
依照法律,警方只有“拒绝”这一个选项吗?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误会。
是的,普通公民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无权调阅监控录像,但这不等于司法机关就不能让普通公民见到当事人或者监控录像。涉案证据或证人是否保密,主动权在司法机关手里。在侦查终结后,如果公众有公开的要求,而司法机关又觉得公开不会损害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完全可以公开相关的证据。在关于“周老虎”的新闻发布会上,陕西警方就曾公开过周正龙造假的“道具”等作案证据。
按照警方的说法,李荞明受伤的过程非常简单,而且人证物证俱在。但“躲猫猫”的说法却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受托网友及广大公众都很想直接接触到原始的证据。既然如此,警方就允许网友或记者亲自问问普某某、亲自看看监控录像,又有何妨呢?
目前,所有质疑的目光都聚集到了监控录像和普某某的身上,而公众对警方的怀疑也在加重。如果公开人证物证,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打消公众的疑虑,从而证明警方的清白;而如果不公开那些关键的证据,公众就会更加怀疑其中藏有“猫腻”,警方无论怎么说,都不可能取信于人。警方既然握有可以自证清白的证据,而且有权公开,为什么还要“躲猫猫”呢?
其实,这些证据也是藏不住的。即使现在不公开,到了法庭上也必须公开——公安或检察机关总不能不向法官出示证据甚至不让普某某出庭吧?“纸包不住火”,晋宁警方准备捂到什么时候呢?
“躲猫猫”的司法调查很快就要公布了。我们希望当地的检察机关能公开监控录像等证据,并允许记者公开采访普某某——不管怎么说,“躲猫猫”事件的进展不应在这里“卡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