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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拖人案”:请昆明警方自圆其说!

(2008-09-10 18:27:43)
标签:

宝马拖人案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宝马拖人案”:请昆明警方自圆其说!
盛大林

 

http://img1.qq.com/news/pics/12799/12799966.jpg

在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地面上留有长长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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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被警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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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查肇事的宝马车

 

9月7日发生在昆明的宝车轿车拖人5公里致人死亡一案有了新进展。昆明市交警部门9日通报说,7日凌晨,醉酒后的河南籍男子杜某某步行到北京路北站隧道出口附近突然躺于车道内。大约5分钟后,女司机浦某某驾车驶过杜某某的身体,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的身体向前行驶。由于受到巨大的颠簸,浦某某也感觉车上有异响,在车行驶到250米外时,浦某某停车并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然后继续行驶……最后被一辆尾随的出租车堵停。据介绍,浦某某的血液中无乙醇含量,倒是杜某某在死前曾醉酒。律师周鸿飞认为,在宝马车经过事发现场前,死者杜某就因醉酒而横躺在了路中的事实成立那么宝马车司机浦某某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她并不知道车辆底盘下有人被挂的前提下,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据9月10日《生活新报》) 

 

正如人们此前担心的那样,此案果然出现了“出人意料”的说法——交警调查公布的事实很离奇,律师所作出的分析更离谱。 

 

死者醉酒躺在路中的事实成立,轧死人的司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吗?按照周律师的逻辑,只要有人自己躺在路上,机动车司机就可以随便轧、随便拖,即使看到了那个人,而且是故意轧和拖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真不知这个周鸿飞是哪个国家的律师,反正中国的法律肯定不是这样的。且不说严重醉酒的死者是在无意识状态下躺在路上的,即使是意识清醒的人故意躺在路中央,司机驾车在有时间避让的情况下夺他性命也是犯罪呀!要知道,醉汉已经在路上躺了5分钟了,他并不是突然撞到“宝马”车前的,更不是钻到车底之下的。 

 

那么,司机浦某某有没有看见前方的路上躺着一个人?按照常理,司机当然应该看见,因为对一名司机来说,时刻注意前方道路的情况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她看见了还要轧过去,那就是故意伤害;如果她因为走神或疲劳驾驶等原因而没有看到,那也构成交通肇事。不管怎么说,这个环节都要说清楚,但交警“跳过”了这个环节——这就叫“避重就轻”! 

 

此后,司机浦某某知不知道车下有人被挂?轿车轧过一个成年人是什么感觉,即使没开过车的人也能想像得出。杜某某也承认感到了“巨大的颠簸”并且“车上有异响”,但停车并“绕车一周”查看后竟然没有看到车底下的人。即使死者的身体没有露出车底外,司机难道就不看看车下?就算是浦某某尊贵得连腰都不愿意弯一下,难道连车后的血迹也看不到?此前的报道说,事故现场“血洒一路”,这在新闻照片中也看得非常清楚。如果“不知道车下有人被挂”这个“前提”不存在,那还能说“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吗? 

 

报道说,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那就请昆明警方把上述疑问调查清楚——即使要替“宝马”推脱责任,至少也要自圆其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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