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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让贪官“四两拨千斤”

(2008-08-26 00:16:49)
标签:

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让贪官“四两拨千斤”
盛大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轻,建议加重。经同有关部门研究,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据8月25日中国新闻网)

 

提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多人就会忿忿不平,因为近年来有太多太多的大贪官借此“死里逃生”。媒体上,时常有人发表文章对此提出质疑;两会上,也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相关条文。

 

受贿十万元,最高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却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受贿者如果拒不交代,而司法机关又找不到证据,那么贪官就可以“四两拨千斤”,最极小的代价抵消严重的罪行。不过,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如果严格遵循这样的理念,那么“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再多,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沉默权”也是现代法治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不交代”。而且,“拒不交代”本身就是一种“有罪推定”,因为它隐含的前提就是嫌疑人肯定有罪——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存在“拒绝”交代的问题了。

 

不过,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比如有些案情确实比较复杂,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确实非常困难,同时也不能排除一些办案人员消极侦查甚至有意无意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可能,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形成一条“华容道”,从而让一些贪污受贿者逃避掉法律的惩处,损害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在这条可能的“华容道”上设置一道门槛,以防贪污受贿者“零代价”地逃脱制裁。

 

那么,这道门槛应该多高才合理呢?对此,各国的规定大不一样。在新加坡、印度等国家,来源不明的财产就以贪污受贿论处。这样的规定未免过于严苛了,因为“来源不明”的财产中可能确实有一部分是合法收入但主人却说不清楚。果如此,那就冤枉了被告人。而相比之下,我国“最高五年”的规定又明显过轻。三千五千、十万八万记不清楚确有可能,但几百上千万的收入都“不明来源”确实不合情理。“来源不明财产”与“贪污受贿数额”虽然不应该同罪,但也不应该有天壤之别。

 

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高于“无罪推定”等任何工具性理念。虽然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确有“有罪推定”之嫌,但如果规定得当,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公平公正的维护。在我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一直得不到根本遏制且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构成犯罪并规定较高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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