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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违法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涉嫌程序违法
盛大林
“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了!日前,光亚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范美忠认为教育部的做法没有道理:如果是说他没有去救学生而自己先跑就不配当老师,那就是违背了教师法,“有哪一条规定说教师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范表示,他将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据6月16日《新快报》)
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该不该被吊销?报道中没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说法。当事人范美忠认为,在《教师法》中找不到依据,这当属事实。但,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却有相应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尽管争议难免,但说范美忠“品行不良,影响恶劣”大抵也说得过去——毕竟在危急时刻,他没有对未成年的学生尽到监护的责任。
不过,于法有据并不意味着教育部门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的行为完全合法。由于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太突然”,因此在程序上可能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按照范美忠的行事风格,如果教育部门事先告知了吊销其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意向,他断然不会同意,并会立即提出申辩,甚至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媒体高度关注的情况下,记者也不可能漏报此事。从范美忠现在的反应来看,他在接到被吊销教师资格证的通知之前,显然对吊销教师资格证之事毫不知情,也就是说,教育部门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实际上,十年前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1998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以教师资格证书属欺骗取得为由吊销了吴锦华的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被吴锦华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吊销小学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不论司法执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牺牲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也会失去保障。如果教育部门事先确实没有告知范美忠,而范美忠又就此提起诉讼,那么判决的结果不难预料。如果教育部门因此而输了官司,政府形象不又要受到一次损害吗?
其实,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部门有没有这样的意识。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政府乃至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个问题,确实应该重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