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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纵容“淫魔”者的渎职之罪

(2008-04-28 00:04:31)
标签:

淫魔

吴天喜

渎职罪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应追究纵容“淫魔”者的渎职之罪
盛大林

 

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当地“首富”吴天喜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强奸了三四十名12岁至16岁之间的女学生。记者调查发现,早在2006年9月,即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就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可是,吴天喜并没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据4月27日《广州日报》)

 

公安机关的问讯笔录显示:2006年9月15日,1991年出生的小丽被强奸后,其父亲随即报案。当时,公安机关逮捕了参与胁迫的张玉、贺洁、李风三人。三人交代,要求他们胁迫的就是当地名人吴天喜。这充分说明,当时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吴天喜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依照法律,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并拘留吴天喜。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直到半年后,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性侵害,公安机关才对吴天喜采取措施。

 

证据确凿,为什么没有下文?作为办案人员,必须向领导汇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瞒而不报,那就是办案民警的责任;如果接到汇报后无动于衷,那就是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哪个领导阻止拘留吴天喜,那么性质就更严重了。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渎职罪。

 

如果在接到举报和掌握证据后就采取行动,那么吴天喜的犯罪行为就会及时被终止,很多少女就可以免遭侵害。然而,镇平警方却放纵了吴天喜的犯罪行为。这种纵容不仅直接导致了更多少女落入魔掌的严重后果,而且助长了淫魔的嚣张气焰。吴天喜数年横行乡里直至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肯定与执法机关的包庇有很大的关系。

 

辣手摧花的淫魔当然可恨,而袖手旁观的警察同样让人不能容忍。因此,当地警方的渎职之罪也必须受到追究。然而时至今日,吴天喜已经被判处死刑而且已经终审,却未见追究任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莫非我们还想等这些执法人员“豢养”出新的吴天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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