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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病丐于深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08-03-02 17:51:04)
标签:

谌太林

故意杀人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弃病丐于深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盛大林

 

 陕西省宁陕县一民政干部谌太林为迎接上级检查,雇人将一名重病乞丐拉到邻县柞水县的秦岭深山中遗弃。由于流浪乞讨者未能及时得到救助,于次日死亡。商洛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原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3月2日《新京报》)

 

 商洛市两级法院认为,谌太林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判其犯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的认定没有抓住犯罪的实质。我认为,谌太林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杀人行为存有主观故意。谌太林的行为具备了这两个要件——

 

报道说,那名乞丐的“身体极度虚弱,且已不能行动”,但谌太林却派人租车把他拉到秦岭的深山之中。深山老林中,不仅很难觅到足够的食物,而且时刻面临豺狼虎豹的袭击。一个“身体极度虚弱、且已不能行动”的人不可能自给自足,也不可能自己走出深山。他即使不被饿死,也可能被野兽咬死。可以说,他只有死路一条。换句话说,把一名重病的乞丐扔进深山就等于非法剥夺他的生命。而且,稍具生活常识的人都能预料到这样的后果,其主观故意性也显而易见。因此,谌太林的行为表面上是玩忽职守,实际上是故意杀人。

 

乞丐也是人,他们的生命也是生命。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有关乞丐的案件中,都要把乞丐看成一个平等的人。但在此案的起诉和审理中,那名乞丐的生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这与谌太林的弃之如敝屐有些相似。我认为,此案应该重新起诉、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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