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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征地拆迁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事儿
盛大林
数九寒天,寒风刺骨。安徽省利辛县城人民路和前进路上两个院落的拆迁正在进行中。一排排房子已经被夷为平地,也有23处房屋因为主人没有签字还在废墟中坚挺着。拆迁户们在认为拆迁程序以及补偿标准不公平之外,也对拆迁机构的性质提出了质疑。因为按照规定,政府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但利辛县负责此次拆迁的拆迁机构的股东是县房管局,在拆迁中也见不到开发商的影子。(据1月30日《检察日报》)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因此,利辛县此次拆迁之违规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违规在各地的拆迁中屡见不鲜。
不过,违反规定是一回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则是另一回事。我认为,征地拆迁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事儿。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征地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具备征地的主体资格。另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政府是唯一具有土地转让权的机构,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经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抛开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谈(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开发商若想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先由政府向原使用者或所有者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然后再出让。开发商与土地的所有者或原使用者不能直接交易。也就是说,征地拆迁是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事儿,开发商买地也是它与政府之间的事儿,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不应该发生关系。被拆迁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生产厂家、销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商家(政府)要把商品卖给消费者(开发商),必须先把商品从厂家(被拆迁人)那里买过来,商家不能对消费者和厂家说“你们自己讨价还价吧”。
就利辛的这起拆迁来说,被拆迁户拿拆迁机构的性质说事儿,显然是希望与开发商协商补偿的问题。可是,与开发商谈判就能占到便宜吗?就能得到公平公正吗?要知道,商人的本性就是唯利是图,想占商人的便宜无异于与虎谋皮。现在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虽然也像个“土地商”,但毕竟不是纯粹的商人。而且,政府的这种错位本身就是应该改变的。事实上,近年的拆迁大都是由开发商操作的,那些暴力拆迁也大都是开发商的“杰作”——被拆迁户所遭受的待遇不是更惨吗?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政府是拆迁的仲裁者,开发商是拆迁的执行者。被拆迁人要先面对奸商,而奸商后面站着的是大都偏向于开发商的政府。被拆迁人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理论上可以提起诉讼,但现在的法院都不受理拆迁方面的案子;即使受理,政府的裁决也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拆迁完全在有利益冲动的政府的掌控之中,这对被拆迁人是不利的。如果政府是拆迁的执行者,仲裁权交给司法机关,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有保障一些。
政府所谓“拆管分离”貌似超脱,其实是转移矛盾、推卸责任。就开发商来说,它们也不愿意揽拆迁这样烫手的活儿——如果能直接从政府手里拿到拆迁完毕的裸地,当然是最好的。前不久郑州市进行的几次城中村土地拍卖遭遇冷场,主要原因就是开发商觉得拆迁太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