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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期权腐败受贿罪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涉嫌在职时为他人牟利,离职后收受钱物,在辞职三年后于今年8月3日被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拘,后被批捕,并被以受贿罪诉至法院。该案本月20日将开庭审理。(据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此案实际上是一起“期权腐败”性质的案件。所谓“期权腐败”,就是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给予腐败分子财物或其他回报不是在行为的发生期,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间。它就像是“期房”一样,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有一个相当长的间隔期。腐败分子之所以选择期权这种形式进行腐败活动,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因为期权腐败的最大特点是行为隐蔽,交易时间长,发现查处难。
那么,“期权腐败”到底“隐蔽”在哪里?“交易时间长”只是表面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长时间的间隔,不仅可以逃避监督,而且能够模糊犯罪的性质。就拿受贿罪来说,它的构成有两个必不可少的要件,即“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要件不仅缺一不可,而且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即使有人既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如果他收受财物不是因为为某人谋取了利益,也不构成受贿罪。而“期权腐败”就具有淡化或模糊这种因果关系的功能。比如,在时隔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把那些财物说成是赠予、赞助或借款等等之类——只要收受财物不被认为是因为曾经为对方谋取了利益,那就可以逃脱行贿受贿之罪。
就拿深圳这起案件中的杨某来说,他所收受的50万元赃款,虽然是在辞职3年后才收受的,而且3年间还转换过形式(从股权变成现金),但行贿人给钱,确实是因为杨某曾在以前的审判中屡次为其谋取利益,而且行贿人还曾经作出过承诺。如果公诉人认定的这些事实确凿,那么杨某的行为当然构成受贿罪。
近年来,这种形式的腐败已经开始出现并且日渐其多。这是反腐败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要预防和惩治这种腐败,就必须拉长监督的链条、延长监督的时限。不能因为掌权者已经离职或退休,就解除对他的监控。这也正是深圳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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