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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小产权房城镇化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1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会议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据12月12日《东方今报》)
“小产权房”早在十几年前就出现了,只不过近两年因此数量激增才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关注。由于“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其交易绕过了政府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它消解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威胁到国家确定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而更让地方政府无法容忍的是它造成了土地出让金的大量“流失”。因此,近一两年来,各地的政府都在想方设法阻止“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必欲除之而后快”。“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显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不过,这一新规的出台却让人莫名其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住宅与土地不可能分离,因此这一规定也禁止了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的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说,除被国家征用或征收之外,农村的土地及其农民建造的住宅只能在本村组内流转,而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休说城镇居民,即使是外村的农民也不行。既然农民“不能卖”,城里人当然“不能买”——法律已有规定,再规定“城里人禁买小产权房”不是多此一举吗?
也许,政府在法律之外再作新的规定,可能是因为法律这道“防火墙”已经“失效”,所以想再设一道“防火墙”。可是,法律之“墙”都能被冲破,政府的一般性规定就能挡得住吗?再者,“城里人禁买小产权房”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小产权房”交易大都是以“长期租用”而不是以“买卖”的面目出现的;另一方面,“小产权房”交易不需要到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或登记,“禁”字又如何落到实处呢?
政府应该明白:“小产权房”虽然在合法性上确有问题,但其合理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一边厢,城市商品房价格的畸高超出了很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而价格超低的“小产权房”却可以圆他们的住房梦;一边厢,农民也想开发利用自己所有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他们也应该拥有收益的权利。一边想买,一边想卖,这就像是一对两情相许的青年男女一样,即使在他们中间挡上一堵墙,他们也会架上梯子,或者干脆冲破这道墙——已经发生的“小产权房”交易,实际上就是如此。
更何况,“小产权房”也与统筹城乡发展及城镇化的要求不谋而合。“小产权房”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且能够促进城乡融合、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也不是与“小产权房”水火不容。城里人买“小产权房”要占地,他们买城里的商品房也要占地,真实的需求总究是要满足的。
总之,在“小产权房”问题上,“堵”不是个好办法——最好还是加以规范和引导,最终纳入法制的轨道。当然,这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