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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肖志军李丽云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肖志军向律师坦言:他当时没签字是因为没有结婚,害怕承担责任。北京警方查实:肖志军和李丽云并没有登记结婚。同时,一场小范围的“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的法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而此前一天,北京扶公律师事务律师赵廷凯、张浩然联名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他们认为,将患者的生命权完全交由家属或关系人来抉择缺少法律依据。(据11月28日《京华时报》和《东方今报》)
“丈夫拒签致妻死亡”事件已经发生好几天了,而各界对这一事件的反思和追问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深入。关于事故的原因,有人认为怨肖志军,有人认为怪医院,而更多的人则认为主要是“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就不能动手术”的规定不合理。“上书”的二位律师显然就是“制度不合理”论者。
“非签字不手术”真的是一个坏制度吗?我不这么认为。
人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而动手术是对生命健康影响最大的一种行为。它意味着很多的责任:首先是手术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就可能威胁生命;再就是经济责任,手术刀一动,其费用就会不菲。这么多的责任,都由患者或关系人承担,肯定不合理;而全部由医院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责任的划分是必须的,而且应该在手术之前进行。而“签字”就是责任上的一个明确的“分水岭”——既然签字同意手术,就意味着患者或关系人自愿承担手术中的非人为风险,同时愿意承担手术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而医方的责任是:在签字之前把患者的病情以及手术的必要性如实告诉患者或关系人,同时在手术中尽职尽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如果没有签字,责任的分割就变得模糊起来,而模糊就是纠纷的隐患。不管出现什么意外,患方都可以把责任推到医方的头上,因为患方可以说:“我们并没有同意手术,你们为什么要动手术?”“你们擅作主张,要负全部责任!”肖志军拒绝签字,也正是害怕承担责任。李丽云死后,他还指责医生:“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啊!”试想:如果医生在未获签字的情况下动了手术而且失败,肖志军会怎么说?更何况,即使动了手术,李丽云获救的希望也只有六七成,并不是只要动手术就可以救活她。连李丽云最亲近的关系人(肖志军即使不是法定的丈夫,也是事实上的丈夫,而且它确定是孩子的父亲)都不愿承担,却让医方承担这样的风险,公平吗?如果来不及或者找不到患者的任何关系人,医生倒可以考虑“自作主张”,但问题是患者最亲近的人肖志军就在身边,这时候让“外人”作主,合理吗?
也许有人要问:你怎么总是为医方考虑呀?不是的。其实,“非签字不手术”对患者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没有了自主权,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试想:如果医生对那些可做可不做甚至根本不需要手术的患者都去“开刀”,患者或者家属买得起这个单吗?可以说,在“大处方”等种种现象相当普遍的情况下,“乱开刀”发生的概率要比“丈夫拒签致妻死亡”大无数倍!
有人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手术或是否继续治疗,但这种方式只能适用于慢性病。对李丽云这样的急症患者,根本来不及。效率既低,成本也大。而且,剥夺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医疗决定权,也会引发很多新的矛盾或纠纷。
“非签字不手术”确实会导致一些问题,但如果不实行这样的制度,问题肯定更多。人们必须明白: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或选择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比较哪种制度的利多、哪种制度的弊少。我认为,至少就中国目前的医疗国情而言,“非签字不手术”是一项最不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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