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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药监局吴希悦信息公开灭顶之灾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在郑州市政府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药监局局长吴希悦通报了该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今年前9个月,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156起,结案2095起,其中重大案件9起,移交公安部门两起。但当记者问及具体哪些企业存在问题时,一位负责人说:“我们之所以不想公开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如果曝光了这些案件,就会给企业造成灭顶之灾,企业就有垮台的危险。”(据10月31日《东方今报》)
企业违法情况如果曝光,确实有可能遭遇“灭顶之灾”。南京的“冠生园”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这家著名企业因为用陈年老馅做月饼而被曝光,从此之后一蹶不振。对于这样的“生死劫”,企业家们比谁都清楚。不过,郑州的食品药品企业比南京的同行“幸运”得多,因为郑州的监管部门非常体谅它们。可是,作为一名公众,我却有很多不解——
首先,药监局这么为违法企业着想,为老百姓考虑了多少?政府药监部门应该明白,维护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其主要职责,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反而不是药监部门必须考虑的。
吴局长解释说:“我们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如果他们还不改正,对不起,该曝光就曝光……通过种种措施和手段,达到目的就可以了。”可是,这种为违法者讳的方式能“达到目的”吗?违了法却又遮了羞,意味着违法的成本大大降低,这就可能让违法的企业产生侥幸心理——既然这一次能捂住,下一次也可能捂住,因此再犯一次也无妨。同时,这种处理方式给其他企业传递出一个信号,那就是至少有一次违法而不被追究的机会,这不是很可怕吗?
其次,药监局欲置公众的知情权于何地?吴局长说:“涉嫌制假案件,他们会根据情况,需要公布就公布。”那么,根据的是什么情况?执法信息是不需要公布的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必须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但企业的违法及查处情况显然与此无涉。也就是说,公布查处的违法行为是执法部门法定的义务。
知情并不仅仅是为了知悉,知情权也是实现监督权的需要。黑箱里的东西,公众是很难监督的。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156起,结案2095起,其中重大案件9起……这些空洞的数字对老百姓来说,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相信有很多人都会怀疑这些数字的真实性,我甚至怀疑如此“设身处地”以及“秘而不宣”的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等见不得人的东西——不管郑州市药监局有没有这方面的动机和行为,但其不公开之举确实有着逃避监督的功效。
企业违法了,就应该付出代价。如遭遇“灭顶之灾”,那也是“自作自受”。违法的成本越高,警示的作用越大。即使像“冠生园”那样名牌倒下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相反,只有那些“害群之马”消失了,市场才能建立起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要建立起了健康规范的环境,市场就会不断地培育出新的企业并不断发展壮大,那些违法企业垮台了又有什么可怕的呢?实际上,国家和各地药监局以及其他执法部门都经常公布违法企业及查处情况,也确实有一些违法企业遭遇“灭顶之灾”,天不也没有塌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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