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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国家发改委阉割行业协会方便面涨价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关于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协调企业涨价一事,国家发改委终于盖棺论定了。方便面协会也公开认错并道歉了。有分析人士认为,这表明政府价格监管风暴正在升级,一场物价保卫战已经打响。(据新华网8月18日)
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致歉声明公开发布之后,新华社的记者一直尝试与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负责人联系,但“奇怪的是,该协会对待媒体的采访依然采取‘不接电话’、‘挂断手机’、‘一问三不知’等态度。”另有报道说,曾有媒体记者联系上了方便面中国分会新闻负责人杨翠霞,“当被问及对发改委通报及处理意见的看法时,杨女士毫不客气地挂断电话,此后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一些媒体记者质疑,该协会的“致歉”究竟有没有诚意。
“奇怪”吗?我看一点都不奇怪。强大的政府下了结论,小小行业协会当然不敢违拗。但方便面中国协会显然是口服心不服,而拒绝任何采访可能就是无声的抗议。
是的,人家能服气吗?协调价格本来就是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在此之前,很多行业协会都曾公开召开过价格协调会议,很多还被媒体公开报道了。以前一直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非法”了呢?这个问题, 笔者以前曾专文论述,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国家发改委的认定理由和结论:“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请大家注意,这个结论是针对两个主体的,即“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经营者)”,而认定中引用的《价格法》第七条、第十四条都是针对“经营者”的,与行业协会根本就没有关系。第十七条倒是针对行业协会的,可是,协调价格就违反了“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吗?行业协会协调价格并不是“只就高不就低”,协调后的价格通常是折中的——有的企业拟涨20%,有的企业拟涨10%,行业协会协调后定为15%,这不也是一种“价格自律”行为吗?而那个“暂行规定”,也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而且它是国家发改委自定的部门规章,连“法规”都算不上,更别说“法律”了。咋一看,行业协会好像违反了很多条法律,其实一条也套不磁实。
经营者与行业协会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主体,国家发改委为什么要把二者混在一起说?因为如果各说各的,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基本上无话可说,只好来个鱼目混珠。而真正值得“奇怪”的是,四条理由中有三条是针对经营者的,结果却没有任何一家“相关企业”受到处罚。很显然,方便面中国协会不过是“替罪羊”而已。
认定行业协会协调价格违法,就是对行业协会的阉割。而阉了行业协会,物价就不会涨了吗?其实,行业协会只是个中介组织,通过它协调价格本来就不是必需的。行业协会协调过了,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企业的手里;没有行业协会的协调,企业想涨价照样可以涨价。有两种方式可供企业选择:一,私下沟通。不准“串通”,私下“通通气”总可以吧。不信,你到菜市场调查一下,菜贩们在涨价之前,有几次没有通过气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你能怎么着?二,直接涨价。企业自己觉得该涨多少就涨多少。这种涨价肯定更加混乱、无序。
我国的行业协会还处于发育阶段。很多行业还没有行业协会,或者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就没有听说行业协会从中协调——没有行业协会协调,房价不是照样猛涨吗?
一听说行业协会协调涨价了,大家群情激愤,纷纷要求政府严厉打击;政府终于认定行业协会协调价格违法了,舆论又是一片欢呼。好像阉了行业协会,物价就不会涨了。实在太天真了。
此次阉割,对处于“幼年”的行业协会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我宁愿相信,国家发改委此次行动是迫于舆论的压力、是为了给公众一个交代,但阉割行业协会不仅无助于抑制物价,而且扭曲了市场机制,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损人而不利己,不亦蠢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