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火车撞死人暂行规定 |
分类: 杂文时评 |
火车撞死人,“赔偿”变为零?
盛大林
根据现行的《暂行规定》,火车如果撞死了人,铁路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或者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对此规定,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人们用“铁路上一个人还不如一头牛”等对比来表达不满,并强烈呼吁修改这些“不公平”的规定。新《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发布后,很多人对此充满了期待。舆论普遍认为铁路伤亡事故的赔偿标准肯定会大幅提高。然而,新规虽然将赔偿标准提高到了15万元,但赔偿的对象只是列车里面的旅客,并不包括车体之外的受害者——“火车撞死人”可能连“赔偿范围”都不在!
我对这样的新规并不意外。相反,我认为人们此前的期待因为存在明显的误读而显得一厢情愿。
很多人认为,以前的“赔偿”太少了,应该大幅提高。这种观点的潜在前提是以前有赔偿标准或者赔偿过。其实,这个前提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暂行规定》说的很清楚,那100元左右的钱是“救济费”或“丧葬费”,哪里有“赔偿”二字,又何曾“赔偿”过?“救济”是出于道义,可给可不给;“赔偿”是缘于过错,是必须给的——这两个概念完全不一样。因此,“火车撞死人”的问题首先是“赔与不赔”而不是“赔多赔少”。
那么,“火车撞死人”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这主要看铁路部门在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那当然应该赔偿;如果没有过错,那就可以不赔偿。因此,“由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而“违章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等理应属于“自身原因”。
当然,如果撞人事故的发生也有铁路部门的责任,那么铁路部门必须赔偿。比如没有在危险路段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告知或提醒的义务、列车在该鸣笛的时候没有鸣笛、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等等。《条例》既然只规定了免赔的情形和范围,那就意味着在那些情形和范围之外就是要赔偿的。
可能有人要问:“火车撞死人”为什么不能实行“无过错赔偿”?众所周知,火车是一种相当特殊而且非常危险的交通工具。在司机的视野范围里,列车几乎不可能停下来,一旦发现意外,就会措手不及。因此,很多事故确实不是铁路部门所能预防的。如果无过错也要赔偿,那么铁路部门就可能陷于层出不穷的理赔之中。这对铁路部门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以前《暂行规定》没有“赔偿”之说,救济金额虽然很少,但不问原因;新《条例》有了“赔偿”的规定,但赔不赔则取决于责任的划分。总的来说,这样的变化是比较合理的。然而,《条例》在明确规定了“旅客”伤亡赔偿标准的同时,却没有规定车体之外伤亡事故(主要是撞死撞伤)的赔偿标准。我不知道这是什么道理,但可以肯定的是,此处缺陷将给以后的撞人事故处理带来无尽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