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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应给“暂行”定个期限

(2007-07-19 00:49:07)
标签:

暂行条例

立法法

分类: 杂文时评
 

《立法法》应给“暂行”定个期限

盛大林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已经整整20年了。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条例》竟然“暂行”了近4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已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有专家认为,国务院应该主动废止这种暂行条例,全国人大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据7月18日《人民日报》)

 

顾名思义,“暂行”就是“暂时实行”的意思。那么,多长时间算是“暂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过,还是有一些制度可供参照。比如“暂住证”的期限一般是1年,超过1年就必须重新办理;再比如,一届政府一般为5年左右,“临时政府”(也就是“暂时政府”)绝不可能超过这个年限。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期徒刑”都在20年以内,超过20年就算“无期徒刑”了。从法理上讲,一届政府制定的“暂行条例”也不应该“暂行”到下一届政府。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能一“暂”就是几十年。

 

诚然,对诸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样明显过时的法规,国务院可以自行废止,全国人大也可以依法撤销。但什么时候启动这样的程序呢?标准缺失的结果必须是随意性太大。我认为,《立法法》应该给“暂行”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限,比如5年。

 

如果期限已到而经济社会管理还需要这部法律怎么办呢?可以将“暂行条例”升格为正式的“条例”,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经过法定的程序,暂行延期或继续暂行,也不是不可以。当然,过时的“暂行条例”就让它“自然死亡”。

 

国务院法制部门曾经解释说,有些“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虽然“暂行”了几十年,但立法的条件仍不成熟,所以有必要继续“暂行”下去。我觉得这个理由不能成立。一部法规经过几年的运行,它是否适应社会的需要,是否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应该都能看出来了。如果行之有效,那就可以升格;如果还有问题,总是“暂行”下去,跟正式的条例又有多大的区别呢?“条例”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暂行条例”也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二者的立法程序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几乎没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就应该体现在期限上。

 

“暂行”绝不能“无期”。如果“无期”,“暂行”就违背了原义,即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同时,法律也对其失去了应有的约束。而如果定了“期限”,就有了比较刚性的制约,至少可以起到定期审查的作用。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7-18/014113468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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