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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模式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历时两年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日前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一审败诉的财政部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并一再强调“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据6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这起行政诉讼发端于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作为采购人的一次金额高达114亿元的两次政府招标采购。在这两次采购中,现代沃尔公司的报价均为最低,却都落标。该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先向采购人、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未果。后又向财政部投诉,但财政部没有在法定三十天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而是把投诉材料转给了国家发改委,因为财政部认为国家发改委也负有监督的职责,这起政府采购纠纷应该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处理,而且多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这就是财政部所说“管理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起诉讼并不复杂,因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机关。虽然财政部拿《招标投标法》以及各种政府规范性文件来抗辩,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并不冲突,而且《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早于《政府采购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以《政府采购法》为准。而政府的文件根本就不能对抗法律。
从理上讲,财政部的做法也有问题。国家发改委是主要采购人之一,招标公司就是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的,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对象就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却把投诉转给国家发改委,也等于让国家发改委“监管自己”,岂不荒唐?“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又如何让人放心?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 “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统一为财政部门,也正是为了改变那种状态。财政部不去改变不合理的“模式”,反而以“这是模式,一直如此”为由拒不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甚至以法院的判决“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相威胁——难道“财大气粗”的财政部竟以为自己的管理模式可以对抗法律吗?
财政部所谓的“模式”早就该改变了。法院“否定了这一模式”既合理也合法。如果说财政部的败诉“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那么这种影响也是积极的。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7-06-18/011913249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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