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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拆迁公投”与“公共利益”挂钩

(2007-06-11 00:42:10)
标签:

酒仙桥

公共利益

拆迁

公投

私人财产权

分类: 杂文时评
 

警惕“拆迁公投”与“公共利益”挂钩
盛大林

 

6月9日,涉及5473户居民的北京《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首次尝试“全民公投”。投票结果是2451票同意,1228票反对,32票无效,共3711票。投票前也“没有明确赞成票达到什么比例才可以同步拆迁”。但有关负责人的态度却模糊不一。有人表示:“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就开始同步搬迁。”有人表示:“我们只是想通过这个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意愿,随后再召开一次决策会商定最后的方案。”有人表示:“该危改项目是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推进,不可逆转。”(据6月10日《京华时报》和《新京报》)

 

赞成票达到六成以上,是绝对的多数。如果是人大表决某一项议案,这样的比例完全可以通过了。但这件事不是那么简单,因为一个区域是否进行同步拆迁,不是一般的公共决策,而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私人财产权。公民的这项权利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休说一家房地产公司(此次公投主要是由开发商组织的),就是地方政府乃至地方人大也无权随便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

 

“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就开始同步搬迁。”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且不说赞成票的比例只有六成,即使99.9%的人赞成,哪怕只有一个人不同意,也不能说同步拆迁就是合法的。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事前“没有明确赞成票达到什么比例才可以同步拆迁”,可能正是因为他们也懂得这个道理。如果他们敢明确一个比例,那就肯定是违法的,而且必然遭到舆论的围攻。

 

既然不论什么比例都不能成为直接决定拆迁的依据,那么开发商以及酒仙桥办事处为什么还要搞“全民公决”呢?这固然有“无奈”的因素,但公决的结果也并不是没有用处。首先,“大多数同意”可以让开发商在与拆迁户的谈判中取得主动权,因为“大多数同意”会给反对者造成无形的压力。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看似温和的举动还可能成为下一步强硬行为的前奏。

 

法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宪法和物权法在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多年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一般的理解都认为商业开发项目不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国外也确实有商业开发项目被裁定为“公共利益”的案例。在现在的中国,政府因为商业开发而进行的征地和拆迁随处可见。如果说此前其他的强制拆迁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缺乏依据、过于主观的话,那么酒仙桥这个项目以后进行强制拆迁似乎就有了一个理由——因为大多数人同意拆迁,所以强制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关负责人“必须推进,不可逆转”的态度,也让人感觉此次“公投”只是在为下一步的强硬行动寻求理由。

 

不知道“六成同意”的结果是否达到了组织者的预期,但把“拆迁公投”与“公共利益”挂起钩来的的可能性很大——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6-10/021611991012s.s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7-06-10/041013193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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