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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为“嫖客”,不当“剽客”!

(2007-03-14 15:59:35)
分类: 杂文时评

致“剽客”谭宏超的公开信

 

不值得尊敬的谭宏超教授(是否合格教授,姑且存疑

你好。(请原谅,我实在不想用“您”这个字。实际上,说“你好”也完全是出于礼节的需要。)

我是一名“嫖客”。写这封信,是向你抗议的。

有点奇怪,是吗?那好,我先跟你讲一讲来由:前两天我在媒体上看到一篇报道,说你正因为有人称你是“学术腐败第一人”而与一名作者打官司。报道说,你曾经两次抄袭他人作品,并在南京和昆明两地输了官司。尽管你并不否认抄袭的事实,但你却觉得那篇文章严重侵害了你的名誉权。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阐述理由时,特意说到那篇文章称你为“剽客”,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就“嫖客”。

你打官司,我没有意见;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为你辩护,那也是你们的权利。但你千不该万不该把我们嫖客牵涉进去,还借贬低“嫖客”来抬高“剽客”。难道你们“剽客”比我们“嫖客”更光彩吗?我不这么认为——

一,“剽”是地地道道的盗窃行为,因为被剽的时候对方并不知道,当然不会付费;“嫖”则是明明白白的交易行为,娼者明码标价,嫖者俊丑无欺。“剽”是损人的,“嫖”是利她的。

二,“剽”是非法行为,“嫖”则带有灰色成份。在民国以前的几千年,嫖娼在中国都是合法的;即使是现在,嫖娼在一些国家也是合法的。在当下之中国,嫖娼虽然被定性为违法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被默许的。

三,“剽”是以高尚的面目出现的,“剽客”都是文人雅士,至少也是以文雅自居;“嫖”则向来都是一种次道德,最多以风流视之,从来都不标榜高尚。因此,“剽客”比“嫖客”更虚伪。

四,“剽”是受名利的驱动,“嫖”则是本能的促使。“剽”的目的是欺世盗名,“嫖”的目的只是感官刺激。“剽”是在欺骗“公”众,“嫖”则是一种“私”事。

“剽”与“嫖”的道德层次在很多古代文人身上也能得到印证。“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何处春深好,春深妓女家。”李白、柳永、秦观、苏轼……在他们的诗词作品中,文豪们几乎毫不掩饰自己“嫖客”的身份,但他们哪一个愿意当“剽客”呢?

宁为“嫖客”,不当“剽客”。我相信,大多数“嫖客”耻于与“剽客”为伍。因此,我代表全天下所有的“嫖客”,强烈要求谭“剽客”及其代理人停止侵害我们“嫖客”的名誉,并向所有“嫖客”赔礼道歉!

                                                                               “嫖客”代表:盛大林
                                                                                      2007年3月14日

新闻链接: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70308/13976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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