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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
盛大林
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去年,浙江省曾在全国率先废除了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陈良明代表认为,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减少对社会的治安压力,但由于缺乏周密的论证,没有深入调查和广泛听取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很多教师意见很大。经过这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让这些学生留在学校,对校风有很大冲击,对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过去,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时候,真正被开除的学生少之又少,现在,学校不开除学生了,可是够开除标准的学生越来越多!”(据2月3日《今日早报》)
一年前,废除开除中学生的新规曾受到舆论普遍赞扬;一年后,就有来自中学的人大代表要求复辟旧的制度了。这确实是始料未及的。
我相信,陈校长所说的学校所遇到的“冲击”、“难度”等情况都是真实的。但这些能成为恢复旧制度的理由吗?
正如陈代表所说,“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减少对社会的治安压力”。——这些理由难道不对吗?受教育权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家长和学校应尽的义务。尤其初中阶段,还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教育。这所学校开除的学生,其他学校更有理由不要,那就等于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了,这个责任谁来负?被学校抛弃的孩子,最容易自暴自弃,如果说他们在学校是“害群之马”,那么把他们简单地推向社会,其危害岂不更大?中学生都还是未成年人,他们最需要的就是教育——越是品行不端的学生,越是需要教育;老师的职业就是教书育人,学校就是专门教育人的地方——2000多年前的孔子都知道“有教无类”,现代的学校难道还要搞“择人而教”吗?
陈校长说:“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说无计可施,没有有效的教育办法”。作为一名教师乃至教育家,说出这样的话,是一种耻辱。这就好比一名医生,面对一个不明病因或者绝症的病人,难道可以将其推出医院吗?能不能治好病,是医术的问题;而治不治,则是医德的问题。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学校不能“无计可施”,老师没有放弃的权利。
陈校长又说,有些学生整天滋事,屡教不改,很多学生家长到学校责问老师:“我们的孩子在学校被打,学校有没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当然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就将问题学生扫地出门。一方面,学校当然应该加强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另一方面,保障部分人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哪怕被损害的是极少数。我以为,优秀学生也应该适应环境,学会与问题同学相处,就像守法公民必须学会与违法乱纪(但又没有犯罪不致获刑)的公民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一样——占绝大多数的公民难道可以为了自己的安全而要求司法机关把“社会渣子”都投进大牢甚至全部杀掉吗?
陈校长还说:“对中学生的教育,只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有奖励权而没有惩罚权,或惩罚权不完整,这种对教育权的片面限制,其实不利于教育功能的完整、充分发挥,不利于学校的管理,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可是,如果学校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对于被开除的学生来说,还有什么“教育功能”可言?如何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是技术问题;而保证每个孩子都接受教育,则是原则问题。将问题学生逐出校门,就是拒绝教育,这显然违反了教育的根本原则 ,是极端的不负责任。
陈校长提到:“全国只有浙江”废除了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言下之意,别人都没这样,我们也不应这样。可是,社会的进步,陈规的告别,总需要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事实上,浙江就是一个经常领风气之先的地方,这也正是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先全国的根本原因所在——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不就是在浙江首先诞生的吗?浙江去年率先废除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不也曾赢得舆论的广泛赞誉吗?
诚然,废除了学校的开除学生等权力之后,确实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种挑战是严峻的、前所未有的。我理解学校的难处,也理解一些家长的心情,但这是必须面对的“阵痛”。对此,学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创新教育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而不能遇到一点困难和阻力,就想走回头路。任何变革,开始都会遇到一些困难;浙江出现的这些新问题,其实也不让人意外。新规才执行一年的时间,学校应该慢慢的摸索、努力的适应——教育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智慧,而且需要耐心。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2-03/055212216232.shtml
盛大林
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去年,浙江省曾在全国率先废除了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陈良明代表认为,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减少对社会的治安压力,但由于缺乏周密的论证,没有深入调查和广泛听取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很多教师意见很大。经过这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让这些学生留在学校,对校风有很大冲击,对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过去,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时候,真正被开除的学生少之又少,现在,学校不开除学生了,可是够开除标准的学生越来越多!”(据2月3日《今日早报》)
一年前,废除开除中学生的新规曾受到舆论普遍赞扬;一年后,就有来自中学的人大代表要求复辟旧的制度了。这确实是始料未及的。
我相信,陈校长所说的学校所遇到的“冲击”、“难度”等情况都是真实的。但这些能成为恢复旧制度的理由吗?
正如陈代表所说,“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减少对社会的治安压力”。——这些理由难道不对吗?受教育权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家长和学校应尽的义务。尤其初中阶段,还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教育。这所学校开除的学生,其他学校更有理由不要,那就等于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了,这个责任谁来负?被学校抛弃的孩子,最容易自暴自弃,如果说他们在学校是“害群之马”,那么把他们简单地推向社会,其危害岂不更大?中学生都还是未成年人,他们最需要的就是教育——越是品行不端的学生,越是需要教育;老师的职业就是教书育人,学校就是专门教育人的地方——2000多年前的孔子都知道“有教无类”,现代的学校难道还要搞“择人而教”吗?
陈校长说:“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说无计可施,没有有效的教育办法”。作为一名教师乃至教育家,说出这样的话,是一种耻辱。这就好比一名医生,面对一个不明病因或者绝症的病人,难道可以将其推出医院吗?能不能治好病,是医术的问题;而治不治,则是医德的问题。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学校不能“无计可施”,老师没有放弃的权利。
陈校长又说,有些学生整天滋事,屡教不改,很多学生家长到学校责问老师:“我们的孩子在学校被打,学校有没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当然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就将问题学生扫地出门。一方面,学校当然应该加强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另一方面,保障部分人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哪怕被损害的是极少数。我以为,优秀学生也应该适应环境,学会与问题同学相处,就像守法公民必须学会与违法乱纪(但又没有犯罪不致获刑)的公民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一样——占绝大多数的公民难道可以为了自己的安全而要求司法机关把“社会渣子”都投进大牢甚至全部杀掉吗?
陈校长还说:“对中学生的教育,只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有奖励权而没有惩罚权,或惩罚权不完整,这种对教育权的片面限制,其实不利于教育功能的完整、充分发挥,不利于学校的管理,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可是,如果学校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对于被开除的学生来说,还有什么“教育功能”可言?如何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是技术问题;而保证每个孩子都接受教育,则是原则问题。将问题学生逐出校门,就是拒绝教育,这显然违反了教育的根本原则 ,是极端的不负责任。
陈校长提到:“全国只有浙江”废除了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言下之意,别人都没这样,我们也不应这样。可是,社会的进步,陈规的告别,总需要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事实上,浙江就是一个经常领风气之先的地方,这也正是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先全国的根本原因所在——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不就是在浙江首先诞生的吗?浙江去年率先废除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不也曾赢得舆论的广泛赞誉吗?
诚然,废除了学校的开除学生等权力之后,确实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种挑战是严峻的、前所未有的。我理解学校的难处,也理解一些家长的心情,但这是必须面对的“阵痛”。对此,学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创新教育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而不能遇到一点困难和阻力,就想走回头路。任何变革,开始都会遇到一些困难;浙江出现的这些新问题,其实也不让人意外。新规才执行一年的时间,学校应该慢慢的摸索、努力的适应——教育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智慧,而且需要耐心。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2-03/0552122162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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