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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听任违法的政府文件存在下去

(2007-01-30 00:04:28)
分类: 杂文时评
不能听任违法的政府文件存在下去

盛大林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他把余姚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官司。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但余姚市政府则称,它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据1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无独有偶。针对日前“政府指定爆竹批发商违法”的舆论,郑州市法制局负责人作出回应:“郑州市政府准确、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文件,没有错误。”因为河南省政府2002年27号文件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据1月29日《郑州晚报》)

应该说,余姚市的强拆行为和郑州市指定爆竹批发商的行为确实都是有根据的。作为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的文件或规定,不应该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作为依据执行的上级政府文件或规定合法吗?如果被执行的文件或规定本身就不合法,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强拆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很显然,《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中关于强拆的规定和河南省政府2002年27号文件中关于爆竹批发由供销社专营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

如果执行上级的那些文件,违法;如果不执行那些文件,又属有令不行。因此,仅仅批评或指责余姚市政府和郑州市政府确实不公平。这两起行政违法事件的实质和根源是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两市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是“标”,上级文件的违法才是“本”。如果这些违法的文件不清理,那么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还会发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正本清源。

建设法治社会,政府先要守法。政府守法,首先要保证制度不违法。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只是执法违法,而政府文件的违法则是制度上的违法。而后者比前者的危害性更大——余姚市政府和郑州市政府虽然有错,但更加错误的是那两份文件。

因此,仅仅裁定余姚市政府违法或批评郑州市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必须依法撤销那些违法的文件。当然,这不是哪一级法院更不是舆论所能做到的。出台不合法文件的本级及上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应该切实地履行监督的责任,发现不合法的规定,应当及时纠正;而本级及上级人大更应该发挥立法监督的职能,对不合法的政府文件,人大完全可以责令撤销。无论如何,都不能听任不合法的文件存在下去。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1-29/130012170007.shtml
http://www.zynews.com/2007-01/29/content_4376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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