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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咋不公开立法?

(2007-01-19 23:57:15)
分类: 杂文时评
《信息公开条例》咋不公开立法?
盛大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据1月18日《人民日报》)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届政府上任之初,就提出了建设透明政府的主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工作也从几年前就开始了。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消息时见报端,而每一次的报道都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现在,《条例(草案) 》终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相信过不了多长时间就会颂布施行,这当然是个好消息。

不过,我的欣喜却总有些保留。因为直到现在为止,我不知道这个《条例》到底有哪些内容,而只是知道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所有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等。但“例外”的标准是什么?“秘密”如何划定?如果政府部门把不该保密的东西也划为国家秘密,怎么办?公众如何监督这些行为?……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条例》的作用就可能大打折扣。几年来,每每看到关于《条例》的消息,我都会细细研读,但从来都没有见过这方面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开门立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不仅各地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公开,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这样的尝试,《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一例。有的地方甚至连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开始公开征集。在我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最应该“开门立法”的。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关于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法规。它规定政府应该公开什么,就是在规定公众可以看到什么。这实际上就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划线。也就是说,这不仅是政府的事儿,而且是公众 的事儿。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让双方共同参与,而不应该由一方闭门造车。

更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就是一部关于“公开”的法规。制订这部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要求“切实保障”这一点。可几年来,公众除了知道国务院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一部法规之外,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及修订过程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和监督。制定关于公开的法规,却不公开进行,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呢?

我猜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有关于立法公开方面的内容。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种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规的事务,应该属于必须公开的事项吧?如果是这样,何不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作为一次践行政务公开的契机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但它还没有颂布施行,而且还要修改。所以,现在公开《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征集意见,亦未为晚。国务院果真这样做,那就是为透明政府的建设以及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了一次表率。


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5296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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