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杀掉邱兴华是目的吗?
盛大林
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还是这样杀了!这个结果,确实让人失望。我不能不说:陕西省高院的这一判决对公众舆论缺乏应有的尊重,对人的生命权缺乏足够的敬畏。
为了一点纠纷,竟连杀十人;在逃亡过程中,还滥杀无辜。单从邱兴华的罪行本身来看,判他两个死刑都嫌不够。但如果他患有精神病,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多名亲属作证说,邱氏家族曾有多人患过精神病,其丧失理智的杀人经过也符合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当得知别人怀疑他精神有问题后,邱兴华一再声称自己没有精神病,直到法官宣读终审判决后,他仍在最后陈述中面不改色地表示:“我该死,罪恶滔天,杀人偿命。”他最害怕的不是死亡,却是他写的小说会不会因为他是精神病而不能出版!这恰恰不是正常人的表现。种种迹象表明,邱兴华确实有患精神病的可能。近一个月来,邱兴华的辩护人和很多专家一直呼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但法院却置若罔闻。
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不能说法院的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但这并不足以证实邱兴华的精神没有问题,或者说不足以完全排除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性。
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不是律师、专家也不是法官凭“感觉”所能判定的。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法官并不比其他人更有判断力和权威性。要判定这个问题,必须借助专门的设备、经过特定的程序,最后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结论。如果不能完全排除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性,那就必须进行鉴定。要知道,这是被告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这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
从技术和程序上讲,对一个人的精神进行鉴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儿。法院只需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很快就能完成。如果鉴定的结论是邱兴华精神正常,再杀也不迟。可陕西省高院却执意不做鉴定,这很让人费解——难道邱兴华非杀不可吗?杀掉邱兴华就是目的吗?
像这样一意孤行、迫不及待地“杀人”,陕西省高院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三年前的“枪下留人案”也是陕西省高院一手导演的。一名叫董伟的青年在街上与人互殴时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对方,致对方死亡。延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陕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很多专家认为,董伟与受害人素无仇怨,不会有杀人的动机;随手捡起路边的砖头,也没有杀人的预谋,应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或过失杀人,罪不至死。就在终审宣判后即将执行死刑之前,最高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但陕西省高院在在合议庭成员几乎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作出了与此前相同的结论,最后还是执行了死刑。直到今天,这个案子还备受法律专家的质疑。
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为所欲为。也许邱兴华确实没有精神病,但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如果经过了鉴定程序再行判决,那就能让所有质疑者无话可说。有机会办成“铁案”,却非要办成“疑案”,陕西省高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就要收回所有死刑核准权了。陕西省高院是不是想抢在这之前,再过一把“自判自核”的杀人瘾呢?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p/2006-12-28/113211907002.shtml
盛大林
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还是这样杀了!这个结果,确实让人失望。我不能不说:陕西省高院的这一判决对公众舆论缺乏应有的尊重,对人的生命权缺乏足够的敬畏。
为了一点纠纷,竟连杀十人;在逃亡过程中,还滥杀无辜。单从邱兴华的罪行本身来看,判他两个死刑都嫌不够。但如果他患有精神病,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多名亲属作证说,邱氏家族曾有多人患过精神病,其丧失理智的杀人经过也符合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当得知别人怀疑他精神有问题后,邱兴华一再声称自己没有精神病,直到法官宣读终审判决后,他仍在最后陈述中面不改色地表示:“我该死,罪恶滔天,杀人偿命。”他最害怕的不是死亡,却是他写的小说会不会因为他是精神病而不能出版!这恰恰不是正常人的表现。种种迹象表明,邱兴华确实有患精神病的可能。近一个月来,邱兴华的辩护人和很多专家一直呼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但法院却置若罔闻。
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不能说法院的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但这并不足以证实邱兴华的精神没有问题,或者说不足以完全排除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性。
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不是律师、专家也不是法官凭“感觉”所能判定的。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法官并不比其他人更有判断力和权威性。要判定这个问题,必须借助专门的设备、经过特定的程序,最后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结论。如果不能完全排除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性,那就必须进行鉴定。要知道,这是被告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这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
从技术和程序上讲,对一个人的精神进行鉴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儿。法院只需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很快就能完成。如果鉴定的结论是邱兴华精神正常,再杀也不迟。可陕西省高院却执意不做鉴定,这很让人费解——难道邱兴华非杀不可吗?杀掉邱兴华就是目的吗?
像这样一意孤行、迫不及待地“杀人”,陕西省高院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三年前的“枪下留人案”也是陕西省高院一手导演的。一名叫董伟的青年在街上与人互殴时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对方,致对方死亡。延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陕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很多专家认为,董伟与受害人素无仇怨,不会有杀人的动机;随手捡起路边的砖头,也没有杀人的预谋,应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或过失杀人,罪不至死。就在终审宣判后即将执行死刑之前,最高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但陕西省高院在在合议庭成员几乎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作出了与此前相同的结论,最后还是执行了死刑。直到今天,这个案子还备受法律专家的质疑。
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为所欲为。也许邱兴华确实没有精神病,但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如果经过了鉴定程序再行判决,那就能让所有质疑者无话可说。有机会办成“铁案”,却非要办成“疑案”,陕西省高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就要收回所有死刑核准权了。陕西省高院是不是想抢在这之前,再过一把“自判自核”的杀人瘾呢?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p/2006-12-28/1132119070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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