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以记者的名义,强烈抗议兴义警方非法拘禁记者!
盛大林
《新闻晨报》记者杜琛、《成都晚报》记者龙灿和《广州日报》记者柯学东在采访贵州省兴义县长文建刚遭灭门一案过程中曾被兴义市公安局非法拘禁!
据报道,为了向三名记者“了解情况”,兴仁警方竟设下圈套让记者自投罗网。被毫无商量地带到公安局后,几个警察开始分开询问,做笔录。问记者来自何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谁工作,何时到兴义,住何处,线索从何而来。采访了谁、写了什么报道……其间,警察曾押着柯学东到宾馆“抓捕”柯的同事,一名记者像“白区”的地下党员一样依靠随机应变才侥幸逃脱。就这样,杜琛和龙灿失去人身自由数小时,柯学东则被民警强行“陪”了十几个小时。
非常震惊!
非常愤怒!!
试问兴义和兴仁警方——
一,你们有什么权力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记者违反了什么法律、哪条规定?记者采访过谁、写过什么报道,需要向你们汇报吗?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采访是记者的正当权利,而新闻报道是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实现途径,这些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作为人民警察,应该保护新闻记者和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侵害,可兴义和兴仁的警方竟然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侵害了记者的基本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你们到底想掩盖什么?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情?你们有秘而不宣的权力吗?
据报道,警方举行的两次所谓“新闻发布会”都只有几分钟,除极其简短地介绍了一点“案情”外,连记者提问的环节都没有。这还叫新闻发布会吗?而警方认定的所谓“作案经过”严重不合情理,甚至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无论是群众还是专家,都对警方公布的案情及其认定表示怀疑,都觉得此案的疑点太多。对此,你们无权保持沉默!
发生了这样一起全国关注的大案,兴义及兴仁警方理应迅速破案并公之于众。而当地警方不仅不公布真相,还试图掩盖真相、糊弄公众。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公权的滥用!
以一名记者的名义,我强烈要求——
一,兴义及兴仁警方迅速查明并公布真相。
二,向三名记者公开道歉,并予以赔偿!
新闻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06-12-14/102211789112.shtml
盛大林
《新闻晨报》记者杜琛、《成都晚报》记者龙灿和《广州日报》记者柯学东在采访贵州省兴义县长文建刚遭灭门一案过程中曾被兴义市公安局非法拘禁!
据报道,为了向三名记者“了解情况”,兴仁警方竟设下圈套让记者自投罗网。被毫无商量地带到公安局后,几个警察开始分开询问,做笔录。问记者来自何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谁工作,何时到兴义,住何处,线索从何而来。采访了谁、写了什么报道……其间,警察曾押着柯学东到宾馆“抓捕”柯的同事,一名记者像“白区”的地下党员一样依靠随机应变才侥幸逃脱。就这样,杜琛和龙灿失去人身自由数小时,柯学东则被民警强行“陪”了十几个小时。
非常震惊!
非常愤怒!!
试问兴义和兴仁警方——
一,你们有什么权力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记者违反了什么法律、哪条规定?记者采访过谁、写过什么报道,需要向你们汇报吗?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采访是记者的正当权利,而新闻报道是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实现途径,这些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作为人民警察,应该保护新闻记者和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侵害,可兴义和兴仁的警方竟然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侵害了记者的基本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你们到底想掩盖什么?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情?你们有秘而不宣的权力吗?
据报道,警方举行的两次所谓“新闻发布会”都只有几分钟,除极其简短地介绍了一点“案情”外,连记者提问的环节都没有。这还叫新闻发布会吗?而警方认定的所谓“作案经过”严重不合情理,甚至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无论是群众还是专家,都对警方公布的案情及其认定表示怀疑,都觉得此案的疑点太多。对此,你们无权保持沉默!
发生了这样一起全国关注的大案,兴义及兴仁警方理应迅速破案并公之于众。而当地警方不仅不公布真相,还试图掩盖真相、糊弄公众。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公权的滥用!
以一名记者的名义,我强烈要求——
一,兴义及兴仁警方迅速查明并公布真相。
二,向三名记者公开道歉,并予以赔偿!
新闻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06-12-14/1022117891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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