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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权力

(2006-11-28 19:41:14)
分类: 杂文时评
学校没有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权力
盛大林

日前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停止学生上课。”“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被开除的,学校应当自退学或开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被开除的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被开除的,学校应当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据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每所学校都有校规,可能所有校规中都有关于开除或除名、劝退等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从来不管被处分的对象是否成年。事实上,未成年学生被开除的事儿时常见诸报端。这样做,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学校倒是清静了,但被抛弃的孩子却往往越滑越远。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有所上升;而少年犯又大都是社会的“弃儿”。

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主要由学校来承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育方式,应该相互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无论孩子犯了多么大错误,学校都不能将他们逐出校门。除非他们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但即使是被判刑,他们也应该被送进未成年犯管教所继续接受教育。也就是说,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正因为如此,上述草案也增加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场地、师资等方面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劳动教养场所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

校规中之所以都有关于开除等方面的规定,一些学校之所以坚持将严重违规的学生逐出校门,有一个主要的理由,那就是那些学生是“害群之马”,不开除就不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其他孩子及其家长也会有意见,等等。这些都不能成为开除未成年学生的理由。学校就是专门教育人的地方,越是调皮捣蛋的孩子,越需要学校的教育,越不能把他推向社会。因为孩子一旦被学校抛弃,不仅会毁了他本人,还可能严重地危害社会。也许个别孩子即使完成学制也教育不好,将来可能还会违法犯罪,但学校还是要尽到自己的责任。这是“大道理”。而“害群之马”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只是“小道理”。就其他学生来说,也应该学会与个别“害群之马”相处,毕竟将来走向社会也会遇上“害群之马”,不能因为自己受了点消极影响就要求剥夺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因此,广东省上述草案的规定总的来说是值得肯定的。但在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的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开了个口子,即规定可以有条件地开除未成年学生。笔者认为,这个“口子”开得不妥。试想:如果未成年的(16岁以下)的高中生或少年班的大学生因为违反校规被开除并因此毁了一生,不是更可惜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难道就可以抛弃孩子吗?希望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充分考虑这一点,最好作出修正。

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就是推卸责任,这样的权力理应被剥夺。《条例》一旦通过,广东省各类学校校规中的开除条款就必须删除或修改。不过,广东省的这个《条例》即使再完备,也只能保护一个省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28/022811631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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