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全国人大应给“养路费”一个说法
盛大林
18日,备受关注的“天价滞纳金”欠费车主河南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状告荥阳市交通局违法收取养路费一案开庭审理。此前几天,北京律师宋成军也以养路费征收违法为由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一时间,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又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据10月19日《东方今报》)
法庭上,地质队与交通局展开了激烈的辨论。地质队认为,1999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早已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交通局认为,《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随后又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且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发文明确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应该说,养路费的征收是有“依据”的,但不是“法律依据”,因为原《公路法》关于征收养路费的内容已经被“修正”掉了。虽然《公路法》也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此所谓“具体办法和步骤”显然是就“依法征税”而言的。国务院可以推出用于养路的税种(比如燃油税)并制定实施办法,但无权继续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因此,严格地说,1999年10月以后征收的养路费确实是不合法的。
当时修正《公路法》之所以取消养路费并规定“依法征税”,是因为计划随后就停收养路费并推出燃油税。实际上,当时关于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就绪。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燃油税准备出笼的时候,国际原油价格开始上涨。有关方面认为在油价上涨的时候不宜推出燃油税,就想等油价回落的时候再择机推出。但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油价这一涨就是六年,而且越涨越邪乎。于是,燃油税也就一再被搁置,直至束之高阁。
按理说,既然法律已经取消了养路费,那么国务院就必须执行,“油价上涨”或“时机不当”都不能成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理由。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应该向全国人大作出说明并要求全国人大作出变通性的“法律解释”,比如补充规定“国务院应尽快推出交通税费改革方案。但在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养路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时继续收取”。但,国务院是无权进行法律解释的。
两大难题摆在面前。一是养路费是否继续征收的问题。不收,肯定不行,因为公路养护不能做“无米之炊”;收,又不合法,而“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如果支持路政部门,就是“有法不依”;如果支持拒交养路费的车主,势必引发连锁反应,全国的养路费征收都将陷入困境。因此,国务院必须作出适当的反应——要么赶紧推出燃油税并取代养路费,要么请求全国人大作出补救性的法律解释。而面对持续多年违法行政的情况,全国人大也不能再沉默下去了。
盛大林
18日,备受关注的“天价滞纳金”欠费车主河南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状告荥阳市交通局违法收取养路费一案开庭审理。此前几天,北京律师宋成军也以养路费征收违法为由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一时间,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又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据10月19日《东方今报》)
法庭上,地质队与交通局展开了激烈的辨论。地质队认为,1999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早已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交通局认为,《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随后又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且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发文明确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应该说,养路费的征收是有“依据”的,但不是“法律依据”,因为原《公路法》关于征收养路费的内容已经被“修正”掉了。虽然《公路法》也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此所谓“具体办法和步骤”显然是就“依法征税”而言的。国务院可以推出用于养路的税种(比如燃油税)并制定实施办法,但无权继续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因此,严格地说,1999年10月以后征收的养路费确实是不合法的。
当时修正《公路法》之所以取消养路费并规定“依法征税”,是因为计划随后就停收养路费并推出燃油税。实际上,当时关于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就绪。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燃油税准备出笼的时候,国际原油价格开始上涨。有关方面认为在油价上涨的时候不宜推出燃油税,就想等油价回落的时候再择机推出。但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油价这一涨就是六年,而且越涨越邪乎。于是,燃油税也就一再被搁置,直至束之高阁。
按理说,既然法律已经取消了养路费,那么国务院就必须执行,“油价上涨”或“时机不当”都不能成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理由。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应该向全国人大作出说明并要求全国人大作出变通性的“法律解释”,比如补充规定“国务院应尽快推出交通税费改革方案。但在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养路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时继续收取”。但,国务院是无权进行法律解释的。
两大难题摆在面前。一是养路费是否继续征收的问题。不收,肯定不行,因为公路养护不能做“无米之炊”;收,又不合法,而“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如果支持路政部门,就是“有法不依”;如果支持拒交养路费的车主,势必引发连锁反应,全国的养路费征收都将陷入困境。因此,国务院必须作出适当的反应——要么赶紧推出燃油税并取代养路费,要么请求全国人大作出补救性的法律解释。而面对持续多年违法行政的情况,全国人大也不能再沉默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