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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不能享受低保”漠视生存权

(2006-09-04 19:14:36)
分类: 杂文时评
“超生不能享受低保”漠视生存权
盛大林

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这是海南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特别强调的。(据9月4日新华社电)

各地出台的城镇或农村低保政策中都会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家有私车的、养宠物的、购置使用手机的……不得享受低保。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不得享受低保的规定,笔者还是第一次看到。

对于养宠物、买手机这些常见的限制性规定,也经常有人提出批评。不少人认为,养宠物、买手机等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批评其实是没有道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有那种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手段”仍然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才应该享受。换句话说,只有“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应该向政府伸手,政府也才有义务提供救济。而养宠物和有手机而温饱不保的家庭,至少还有一种“办法”,那就是卖掉宠物和手机,因为宠物和手机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同时要知道,还有很多没有购置任何奢侈品也保证不了最基本生活即更需要帮助的家庭,正翘首期盼政府的救助。在这种情况下,一边养着宠物,一边享受低保,是很荒谬的。

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也不能享受低保的规定,笔者却万万不敢苟同。这是因为,宠物、手机等是“物”,而超生的孩子是“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管孩子是超生的,还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既然已经降生了,那么孩子包括父母的生存权就必须得到保障。最基本的生活维持不了,宠物和手机可以转手,已出生的孩子难道可以卖掉吗?巧的是,就在同一天的媒体上,还有另一则消息:北京市昌平区一名工人因为生活非常困难而摔死了出生43天的儿子,他也因此获刑十年(据9月4日《竞报》)——难道有谁希望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吗?

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超生的家庭必须按标准交纳社会抚养费。也许有人要问:一边让其交“罚金”,一边向其发放低保金,这不矛盾吗?这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因为交纳社会抚养费把超生家庭拉到最低生活标准之下,那么政府就应该将其纳入低保的范围,这是“两条线”上的事儿,可以各行其是。如果超生后的家庭已经处于最低生活标准之下,那就不应该再向这个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如果在免收社会抚养费后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那么政府还应提供救济。这是因为,任何政策或法律,都不能突破人权的底线;任何处罚(除非死刑),都不能剥夺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即使是尚未执行的死刑犯,司机机关还要保证其温饱,何况只是一般的违法者呢?

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只要是“穷尽一切手段”仍然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家庭,政府都应该予以救济,不管它是否违反了某项政策或法律。规定超生就不能享受低保,是对生存权的漠视。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9-04/082910913388.s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06-09-04/014610909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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