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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伦理不宜挑战行政伦理

(2006-08-29 19:18:27)
分类: 杂文时评
法治伦理不宜挑战行政伦理

盛大林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是这两天的新闻热点之一。今天,很多报纸都发表了评论,“破冰的意义”、“法治的标本”等等欢呼式的评语随处可见。

不能说上述那些评价没有道理,但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个案子有些怪异。有人或许要说,这就是“破冰”或“标本”的原因所在嘛。但事情似乎不是这么简单。

民事诉讼(大民事,包括行政诉讼),无非是通过法院调整利益。从法理来说,公堂对簿的双方应该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果诉讼双方的权利都分不清楚、身份互不独立,那么所谓“调整”也就难免“糊涂”。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是隶属关系。虽然各级政府都是通过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但这种选举只是形式,实际上是上级党委政府选拔任命的。乡(镇)、县、市、省、国务院等五级政府的关系,就像是手指头、手、胳膊、脑袋和身体的关系一样,它们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根本上还是“一体”的,它们虽然也有各自的利益,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总之都是“政府”。在这种集权的体制下,“下级服从上级”是基本的行政伦理。“手”当然要听“脑袋”的指挥,如果用手狠敲自己的脑袋,难免让人觉得不太正常。

当然,有评论认为,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挑战的就是行政伦理,这正是这个官司“破冰”的关键所在。但问题是,司法该不该挑战行政伦理。在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是最高的伦理,无论什么纠纷最终都可以提交法院裁判。但法治伦理也应该尊重行政伦理,就像司法制度也应该尊重社会伦理或风俗习惯一样。作为至关无上的游戏规则,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社会规则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司法随意破坏通行的社会规则,那么法律也将失去根基。行政伦理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规则,其重要性可能仅次于法治伦理。对它,法律也应该保持敬畏,不能随便就“挑战”它。不然,行政的秩序就会受到损害。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在政令的执行上总是有所保留,此地执行九分,彼地执法五分,这种政令的不畅通使中央的宏观调控大打折扣。

也许有人要问,难道说镇政府就不能依法“犯上”吗?当然不是。应该说,在行政体制之内无法解决的矛盾,任何一级政府都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任何一级政府都有权状告上下级政府,但这种诉讼又颠覆了行政伦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问题出在哪里呢?看一看其他法治国家的情况,就可以发现问题。比如在美国,联邦、州、县三级政府都是分别由辖区内的公民选举产生,都是互相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在这样的地方自治的体制之下,即使是县政府状告联邦政府,也不存在挑战行政伦理的问题。因为那里的行政伦理是地方政府在法律的柜架下“各自为政”,而不是“下级政府必须服从上级政府”。也许,法治与行政集权在根本上就是冲突的。如果实行法治,就要打破行政集权,这就像推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法治一样。

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确实是一个符合法治原则的“突破”,但挑战行政伦理却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要消除这种冲突,必须建立与法治相配套的行政体制,塑造新的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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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上文提到“在行政体制之内无法解决的矛盾,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言外之意,各级政府之间的纠纷能在行政体制内解决的还是应该在体制内解决。那么,郸城县城关镇的这起土地纠纷为何没有在体制内解决呢?城关镇政府为何胆敢“犯上”呢?所有的评论者都对城关镇的这种“敢于”的精神表示了赞赏。

的确,在现行的体制之下,“犯上”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即使打赢了官司,后来也不会有好果子吃。城关镇的领导是不准备在政府系统干了,还是吃了“熊心豹子胆”?

其实,镇政府的“敢于”和“犯上”都是大有水份的。据报道,起诉前镇长征求过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县领导表示支持镇政府提起诉讼。虽然下级政府冒犯了上级政府,但镇长并没有冒犯县长。而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将那块争议的土地判归张显荣是县政府(国土资源局),而县领导却支持镇政府打官司,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挑起此次争端的张显荣是县人大的原副主任,他与现任县领导都曾经是同事。由此,我产生了假想——

县领导也觉得那块地应该归镇政府,但也觉得张显荣有一定的道理,或者抹不过老同事的面子。于是,把地判给了张显荣。但镇政府坚决不依。摆不平了,怎么办呢?那就让别人来裁决吧。于是,上下级政府之间达成了默契:将皮球踢到法院!




链接:http://news.sina.com.cn/s/l/2006-08-28/090410847007.shtml

http://news.sina.com.cn/c/pl/2006-08-29/051410854408.shtml

http://hsb.huash.com/2006-08/29/content_5692708.htm

http://jnsb.e23.cn/contentid.asp?id=200682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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