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且听广电总局的“一声叹息”
盛大林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的第一天,但有12家卫视的各类甩脂机、丰胸等禁播节目却疯狂不减往日。1日下午,广电总局致电12家违规播放广告的省级卫视的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立即撤下明令禁止的违法广告。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如果这12家省级卫视没有按照要求撤下有关广告,广电总局将会发出第二次警告并下发违规广告整改通知单。由于是属地管理,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将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据8月2日《新京报》)
早在数日前,禁令就已下达。但到了时候,违法广告照播不误,这不是把国家的政令当耳旁风吗?禁令施行头几天正值“风头”,一般来说避避风头才是“明智”的选择,然而,这么多家电视台竟然连“风头”也不避,如此“顶风违令”岂不是视广电总局为无物吗?
这确实是一次挑战。广电总局何以应对?按理说,对于“顶风”者应该从严从重处理。既然有令在先,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直接下罚单。但广电总局只是发生了“警告”和“整改通知单”。警告之后还无效怎么办?这总该“杀鸡儆猴”了吧。还不行。还要“第二次”警告。再没有人听,如何是好?莫非还要“第三次”、“第四次”警告吗?
广电总局为何如此“无奈”呢?任副司长也说了:“由于是属地管理”!广电总局无法直接查处地方的电视台,对地方的广电局也只是“业务指导”。“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将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越品味,越觉得任副司长的这句话就像是“一声叹息”!
“无奈”和“叹息”仅止于此吗?显然不是。在北京能监测到的违规情况只是省台的卫视频道,而其他为数更多的没有上星的地方台是看不到的。连卫视频道都没有停播违法广告,其他频道也就可想而知了。对省级电视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都徒唤奈何,对全国数以千计的市县级电视台岂不更是鞭长莫及吗?
其实,广电总局遭遇这种尴尬已经多次了。据统计,近十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文件就不下10个。比如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等。而在两年前,广电总局就发过禁止播发非法医疗广告的《通知》。而这些“三令五申”,似乎从来都没有真正执行过——有了这么多的“经验”,谁还会把新的禁令放在眼里呢?
法治社会,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处罚,而政府则应该带头守法。然而,法律法规却一次次被肆意地踩踏。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违法违规者有时竟是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实际上,政令及行政执法之所以有时变得软弱无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违规者为政府部门。呜呼,一想到此次“禁播”的政令可能又要变成一纸空文,我也禁不住“一声叹息”!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2/04259630349s.shtml
盛大林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的第一天,但有12家卫视的各类甩脂机、丰胸等禁播节目却疯狂不减往日。1日下午,广电总局致电12家违规播放广告的省级卫视的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立即撤下明令禁止的违法广告。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如果这12家省级卫视没有按照要求撤下有关广告,广电总局将会发出第二次警告并下发违规广告整改通知单。由于是属地管理,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将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据8月2日《新京报》)
早在数日前,禁令就已下达。但到了时候,违法广告照播不误,这不是把国家的政令当耳旁风吗?禁令施行头几天正值“风头”,一般来说避避风头才是“明智”的选择,然而,这么多家电视台竟然连“风头”也不避,如此“顶风违令”岂不是视广电总局为无物吗?
这确实是一次挑战。广电总局何以应对?按理说,对于“顶风”者应该从严从重处理。既然有令在先,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直接下罚单。但广电总局只是发生了“警告”和“整改通知单”。警告之后还无效怎么办?这总该“杀鸡儆猴”了吧。还不行。还要“第二次”警告。再没有人听,如何是好?莫非还要“第三次”、“第四次”警告吗?
广电总局为何如此“无奈”呢?任副司长也说了:“由于是属地管理”!广电总局无法直接查处地方的电视台,对地方的广电局也只是“业务指导”。“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将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越品味,越觉得任副司长的这句话就像是“一声叹息”!
“无奈”和“叹息”仅止于此吗?显然不是。在北京能监测到的违规情况只是省台的卫视频道,而其他为数更多的没有上星的地方台是看不到的。连卫视频道都没有停播违法广告,其他频道也就可想而知了。对省级电视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都徒唤奈何,对全国数以千计的市县级电视台岂不更是鞭长莫及吗?
其实,广电总局遭遇这种尴尬已经多次了。据统计,近十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文件就不下10个。比如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等。而在两年前,广电总局就发过禁止播发非法医疗广告的《通知》。而这些“三令五申”,似乎从来都没有真正执行过——有了这么多的“经验”,谁还会把新的禁令放在眼里呢?
法治社会,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处罚,而政府则应该带头守法。然而,法律法规却一次次被肆意地踩踏。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违法违规者有时竟是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实际上,政令及行政执法之所以有时变得软弱无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违规者为政府部门。呜呼,一想到此次“禁播”的政令可能又要变成一纸空文,我也禁不住“一声叹息”!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2/0425963034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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