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黄广明先生,你搞清基本事实了吗?
盛大林
最新一期的《南方人物周刊》在很靠前的位置发表了该刊记者黄广明先生的评论《“疑罪从无”原则的胜利》,说的当然是全国瞩目的黄静裸死案。开始没细看,心想无非是那些道理。近两天,因为“偏执”于“研究”这个案子,觉得案情并不像媒体“反思”的那么简单,所以又拿来看了看。这一看不当紧,我发现黄广明先生连案子中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
“2003年2月24日凌晨发生的,是一对普通恋人间的性行为,不过性行为的方式却不普通,间接造成了有病在身的黄静的猝死。”
“本案中,对黄静的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有6份之多,其中有四份认同黄系‘潜在病理改变的基本上,因特殊方式的性行为导致猝死’;另四份则指出上述结论证据不够充分。但6份鉴定均未确认黄静的死亡是他杀。并且,本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旧无法获得充足的证据证明黄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被告人行为所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精神。”
以上两段是黄文对基本事实的叙述,也是其立论的基础。
黄静“有病在身”吗?起初湖南省公安厅和公安厅刑侦局的两次鉴定确实说黄静有心脏病和肺梗死等疾病,但随后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都否定了这一点。最后,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也否定了黄静患病之说,而只认定“潜在病理改变”。法庭最终采信了最高法院的认定。
刚说过“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有6份之多”,紧接着又说“其中四份……另四份……”四加四等于六吗?其实,此案共进行了5次鉴定,而不是6次。这么简单的技术错误都敢犯,这么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态度之不严谨可见一斑。
更重要的是,从黄的叙述看,他的每一句话都是在讲黄的死因。很显然,他所说的证据不足指的是姜俊武杀人的证据不足,所谓“疑罪从无”之罪指的是杀人罪。不错,很多人讨论过姜俊武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黄静的父母也认为姜俊武不仅犯有强奸罪而且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最后公诉机关起诉的只有强奸中止罪,法庭的认定当然也是围绕是否构成强奸罪展开。尽管判决书中也涉及到了黄的死因,但那只是案情的介绍与分析,与最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如果讨论此案定罪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应该是围绕有关强奸的证据展开,比如姜俊武是否发生了性行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违背了黄静的意志。然而,黄文的事实介绍中,对此只字未提——整个是“牛头不对马嘴”!
基本可以断定,黄广明先生在写此文之前,没有详细了解案情,更没有看法院的判决书。
应该说,黄文后面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比如网络民意的非理性,比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异同。但如果所基于的事实都是错误的,再正确的理论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说有意义,那就是用正确的理论为错误的事实作了辩护,最终起到了混淆视听、颠倒是非的作用。
盛大林
最新一期的《南方人物周刊》在很靠前的位置发表了该刊记者黄广明先生的评论《“疑罪从无”原则的胜利》,说的当然是全国瞩目的黄静裸死案。开始没细看,心想无非是那些道理。近两天,因为“偏执”于“研究”这个案子,觉得案情并不像媒体“反思”的那么简单,所以又拿来看了看。这一看不当紧,我发现黄广明先生连案子中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
“2003年2月24日凌晨发生的,是一对普通恋人间的性行为,不过性行为的方式却不普通,间接造成了有病在身的黄静的猝死。”
“本案中,对黄静的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有6份之多,其中有四份认同黄系‘潜在病理改变的基本上,因特殊方式的性行为导致猝死’;另四份则指出上述结论证据不够充分。但6份鉴定均未确认黄静的死亡是他杀。并且,本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旧无法获得充足的证据证明黄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被告人行为所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精神。”
以上两段是黄文对基本事实的叙述,也是其立论的基础。
黄静“有病在身”吗?起初湖南省公安厅和公安厅刑侦局的两次鉴定确实说黄静有心脏病和肺梗死等疾病,但随后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都否定了这一点。最后,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也否定了黄静患病之说,而只认定“潜在病理改变”。法庭最终采信了最高法院的认定。
刚说过“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有6份之多”,紧接着又说“其中四份……另四份……”四加四等于六吗?其实,此案共进行了5次鉴定,而不是6次。这么简单的技术错误都敢犯,这么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态度之不严谨可见一斑。
更重要的是,从黄的叙述看,他的每一句话都是在讲黄的死因。很显然,他所说的证据不足指的是姜俊武杀人的证据不足,所谓“疑罪从无”之罪指的是杀人罪。不错,很多人讨论过姜俊武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黄静的父母也认为姜俊武不仅犯有强奸罪而且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最后公诉机关起诉的只有强奸中止罪,法庭的认定当然也是围绕是否构成强奸罪展开。尽管判决书中也涉及到了黄的死因,但那只是案情的介绍与分析,与最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如果讨论此案定罪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应该是围绕有关强奸的证据展开,比如姜俊武是否发生了性行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违背了黄静的意志。然而,黄文的事实介绍中,对此只字未提——整个是“牛头不对马嘴”!
基本可以断定,黄广明先生在写此文之前,没有详细了解案情,更没有看法院的判决书。
应该说,黄文后面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比如网络民意的非理性,比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异同。但如果所基于的事实都是错误的,再正确的理论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说有意义,那就是用正确的理论为错误的事实作了辩护,最终起到了混淆视听、颠倒是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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