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政府就应该是流浪者的“亲人”
盛大林
两位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民政部门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但被告方对此提出了异议,在社会上也引来了争议。(据新华社5月9日报道)
被告认为,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且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原告代理人则指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应该说民政部门的理由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立法的原意,《救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都应该指的是活着的流浪乞讨者而且是本人,而不是死亡的流浪者或其他代理人。因此,民政部门替遇害流浪汉打官司的主体资格确实值得商榷。
不过,《救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却体现了一个精神,即:政府就是流浪乞讨者的“亲人”,或者说在流浪者暂无亲人的情况下扮演起了“亲人”的角色。既然政府部门可以在流浪者活着的时候充当“亲人”,为什么不能在流浪者死后继续充当“近亲属”呢?如果可以是“近亲属”,政府部门替死亡流浪者维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就有法律依据了吗?
重要的是,流浪者遭受侵害死亡后必须有人为其伸张正义、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必须有人充当死亡流浪者“近亲属”的角色。因为,如果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就意味着遇害的流浪者“死了白死”,也意味着违法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对死去的流浪者极不公平,而且无异于纵容犯罪。那么,除了政府,还有其他人或组织更适合充当为死者伸张正义的“近亲属”吗?显然没有。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流浪者身上。农村的“五保户”,城镇的孤寡老人……假如这些人遇害而死,同样没有合法的“近亲属”为其主张民事权利——难道他们都只能“白死”吗?
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法理”认可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维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判决侵害人赔偿。但中国是大陆法系,法官不能自创法条,也不能依判例判决。而依法理判决,很容易引起争议,而且不能给人以稳定的预期。因此,法律还是应该尽可能地规定得具体、细致。政府就是流浪者、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的“亲人”。如果公认这个理念既符合公理也符合法理,那么法律就应该相应地作出规定。比如法律在“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之外,不妨补了一点: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者、“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受非法侵害死亡的,民政部门可以代其主张民事权利,所得赔偿除丧葬费用外上交国库。
总之,两名流浪汉被撞“撞”出了一个法律空白。既然发现了这个“空白”,就不能让它一直“空白”下去。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5-09/14548878529s.shtml
盛大林
两位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民政部门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但被告方对此提出了异议,在社会上也引来了争议。(据新华社5月9日报道)
被告认为,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且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原告代理人则指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应该说民政部门的理由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立法的原意,《救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都应该指的是活着的流浪乞讨者而且是本人,而不是死亡的流浪者或其他代理人。因此,民政部门替遇害流浪汉打官司的主体资格确实值得商榷。
不过,《救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却体现了一个精神,即:政府就是流浪乞讨者的“亲人”,或者说在流浪者暂无亲人的情况下扮演起了“亲人”的角色。既然政府部门可以在流浪者活着的时候充当“亲人”,为什么不能在流浪者死后继续充当“近亲属”呢?如果可以是“近亲属”,政府部门替死亡流浪者维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就有法律依据了吗?
重要的是,流浪者遭受侵害死亡后必须有人为其伸张正义、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必须有人充当死亡流浪者“近亲属”的角色。因为,如果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就意味着遇害的流浪者“死了白死”,也意味着违法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对死去的流浪者极不公平,而且无异于纵容犯罪。那么,除了政府,还有其他人或组织更适合充当为死者伸张正义的“近亲属”吗?显然没有。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流浪者身上。农村的“五保户”,城镇的孤寡老人……假如这些人遇害而死,同样没有合法的“近亲属”为其主张民事权利——难道他们都只能“白死”吗?
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法理”认可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维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判决侵害人赔偿。但中国是大陆法系,法官不能自创法条,也不能依判例判决。而依法理判决,很容易引起争议,而且不能给人以稳定的预期。因此,法律还是应该尽可能地规定得具体、细致。政府就是流浪者、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的“亲人”。如果公认这个理念既符合公理也符合法理,那么法律就应该相应地作出规定。比如法律在“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之外,不妨补了一点: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者、“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受非法侵害死亡的,民政部门可以代其主张民事权利,所得赔偿除丧葬费用外上交国库。
总之,两名流浪汉被撞“撞”出了一个法律空白。既然发现了这个“空白”,就不能让它一直“空白”下去。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5-09/1454887852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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