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管理层持股新规中致命的缺陷
盛大林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管理层持股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应该说《意见》对以前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很有针对性,考虑得也很全面。
如果上述规定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那么此前广为诟病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但问题是,怎么才能得到预想的效果,怎么能够保证上述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呢?
也许有人要说,不是有国资委在盯着嘛。此外,还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可是,这些监督难道以前没有吗?为什么出现了那么多的问题呢?
也许有人又要说,以前不是没有这些规定嘛。然而,没有具体规定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其实,上述一些规定即使不成文,也显然是不能做的。比如管理层成员自己制订改制规则、自己定价、自己找中介机构然后卖给自己,持股所用的资金来自于本企业,或者用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抵押而取得贷款等等。运动员不能兼任裁判员,这是基本的公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个人都不能用它为个人谋利益,这也是基本的道理。这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
既然如此,那些MBO的操盘者为何还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呢?关键在于监管的不力。虽然官方的监督部门众多,但仅靠它们是不够的。更何况上级主管以及监管部门与国企管理层还存在合谋甚至勾结的可能。事实上,有些明显存在国资流失的“改制”自始至终都得到了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默许和批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众多监督形式中,群众监督是最可靠的。首先,侵害公共利益者可能与一些掌权者勾结,但不可能是公众合谋;其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耳目众多;再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反映,以免“生米做成熟饭”而徒唤奈何。那么,在以前的MBO中,群众监督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呢?原因很简单:黑箱操作。
群众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真相都被掩盖起来,群众自然无从监督。此前的事实已经证明,黑箱操作是国资流失的病灶。然而遗憾的是,国资委最新出台的《意见》仍然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这个缺陷,可能是致命的。
国企是国家的。作为所有者,国民对国企的改制应有充分的知情权。尤其是像MBO这样明显带有“瓜田李下”色彩的改革方式,更应该在阳光之下进行。按照这样的逻辑,不仅改制方案及其制订过程必须公开而且征询群众意见,而且有意投股的国企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收入情况、改制方案制订者以及操作者的身份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当公众有疑问或者提出质疑时,与改制有关的国企管理层必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当然,并不是说信息公开了,MBO就能取得成功。但没有信息公开,MBO肯定难以成功。因为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意见》的规定虽然详尽、合理,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好经”仍有可能被“念歪”——就像以前一样。
盛大林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管理层持股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应该说《意见》对以前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很有针对性,考虑得也很全面。
如果上述规定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那么此前广为诟病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但问题是,怎么才能得到预想的效果,怎么能够保证上述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呢?
也许有人要说,不是有国资委在盯着嘛。此外,还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可是,这些监督难道以前没有吗?为什么出现了那么多的问题呢?
也许有人又要说,以前不是没有这些规定嘛。然而,没有具体规定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其实,上述一些规定即使不成文,也显然是不能做的。比如管理层成员自己制订改制规则、自己定价、自己找中介机构然后卖给自己,持股所用的资金来自于本企业,或者用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抵押而取得贷款等等。运动员不能兼任裁判员,这是基本的公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个人都不能用它为个人谋利益,这也是基本的道理。这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
既然如此,那些MBO的操盘者为何还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呢?关键在于监管的不力。虽然官方的监督部门众多,但仅靠它们是不够的。更何况上级主管以及监管部门与国企管理层还存在合谋甚至勾结的可能。事实上,有些明显存在国资流失的“改制”自始至终都得到了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默许和批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众多监督形式中,群众监督是最可靠的。首先,侵害公共利益者可能与一些掌权者勾结,但不可能是公众合谋;其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耳目众多;再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反映,以免“生米做成熟饭”而徒唤奈何。那么,在以前的MBO中,群众监督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呢?原因很简单:黑箱操作。
群众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真相都被掩盖起来,群众自然无从监督。此前的事实已经证明,黑箱操作是国资流失的病灶。然而遗憾的是,国资委最新出台的《意见》仍然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这个缺陷,可能是致命的。
国企是国家的。作为所有者,国民对国企的改制应有充分的知情权。尤其是像MBO这样明显带有“瓜田李下”色彩的改革方式,更应该在阳光之下进行。按照这样的逻辑,不仅改制方案及其制订过程必须公开而且征询群众意见,而且有意投股的国企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收入情况、改制方案制订者以及操作者的身份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当公众有疑问或者提出质疑时,与改制有关的国企管理层必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当然,并不是说信息公开了,MBO就能取得成功。但没有信息公开,MBO肯定难以成功。因为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意见》的规定虽然详尽、合理,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好经”仍有可能被“念歪”——就像以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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