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消费者“真假”之争可以休矣!
盛大林
一位男顾客在商场里购买了两条冒牌女裤,他以商场欺诈消费者为由,索要双倍赔偿。但商家辩称,男顾客买女裤的目的是送人,所以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客的诉讼请求。(据《东方今报》12月27日报道)
又是消费者的“真假”之争!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那位男顾客,但全国各地的法院并不都是这个态度,据说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前些年,这样的官司时有发生,但法院的判决却常常截然相反——
“王海”打假,商家和一些公众认为其目的不是消费而是“索赔”,因此,他们不是消费者。
有人以所购商品房面积大幅缩水或质量不合格构成欺诈为由状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开发商以“房屋是特殊商品,房产交易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为由拒绝赔偿,也就是说买房者不是《消法》中的消费者。
现在又有商家“发明”了一个新说法:买女裤的男顾客不是消费者!
《消法》对消费者所购商品的数额并没有规定上限,这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不管购买多么昂贵的商品都受保护。买房子如此,买价值连城的宝石也是如此。这本来没有什么好“争议”的。然而,竟有开发商抛出“购房者不是消费者”的论调;更奇怪的是,竟有法院支持那种怪论!
相对而言,“王海”以及上述男顾客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问题的提出,应该说多少有一点点“根据”,因为消法在消费者的前面加了个“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定语。但究竟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也始终没作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这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司法者应该怎么办?我觉得,应该依“理”裁决。所谓“理”,一是指公理,二是指法理。
从“公理”的角度讲,商家卖假即为“奸”,这种欺骗行为的性质不因买者的身份或目的而改变。即使买者的目的不高尚,也是商家有错在前,卖假者理应受到惩罚。在商家面前,消费者一般都是弱者,而扶弱是公理的应有之义。再者,购物的目的本来就是无法“断定”的——商家和法官又不是购物者脑子里的蛔虫,你怎么知道人家购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呢?如果因为“打假”而出名后,“王海”就不再是“消费者”,那岂不是说,“王海”以后不论买什么东西,也无论商家如何欺诈,他都不能再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因为,商家总是可以说他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呀——“王海”怎么证明自己的目的呢?难道让人家把心掏出来吗?
从“法理”的角度讲,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司法者应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我觉得,制定《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近年,假冒伪劣日益猖厥,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受侵害,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既然如此,天平就应该倾向消费者一边。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再一次作出了公正的回答。我希望以后不再有这种所谓的“争议”——消费者“真假”之争可以休矣!
链接: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jbsb/20051227207.htm
盛大林
一位男顾客在商场里购买了两条冒牌女裤,他以商场欺诈消费者为由,索要双倍赔偿。但商家辩称,男顾客买女裤的目的是送人,所以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客的诉讼请求。(据《东方今报》12月27日报道)
又是消费者的“真假”之争!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那位男顾客,但全国各地的法院并不都是这个态度,据说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前些年,这样的官司时有发生,但法院的判决却常常截然相反——
“王海”打假,商家和一些公众认为其目的不是消费而是“索赔”,因此,他们不是消费者。
有人以所购商品房面积大幅缩水或质量不合格构成欺诈为由状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开发商以“房屋是特殊商品,房产交易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为由拒绝赔偿,也就是说买房者不是《消法》中的消费者。
现在又有商家“发明”了一个新说法:买女裤的男顾客不是消费者!
《消法》对消费者所购商品的数额并没有规定上限,这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不管购买多么昂贵的商品都受保护。买房子如此,买价值连城的宝石也是如此。这本来没有什么好“争议”的。然而,竟有开发商抛出“购房者不是消费者”的论调;更奇怪的是,竟有法院支持那种怪论!
相对而言,“王海”以及上述男顾客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问题的提出,应该说多少有一点点“根据”,因为消法在消费者的前面加了个“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定语。但究竟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也始终没作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这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司法者应该怎么办?我觉得,应该依“理”裁决。所谓“理”,一是指公理,二是指法理。
从“公理”的角度讲,商家卖假即为“奸”,这种欺骗行为的性质不因买者的身份或目的而改变。即使买者的目的不高尚,也是商家有错在前,卖假者理应受到惩罚。在商家面前,消费者一般都是弱者,而扶弱是公理的应有之义。再者,购物的目的本来就是无法“断定”的——商家和法官又不是购物者脑子里的蛔虫,你怎么知道人家购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呢?如果因为“打假”而出名后,“王海”就不再是“消费者”,那岂不是说,“王海”以后不论买什么东西,也无论商家如何欺诈,他都不能再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因为,商家总是可以说他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呀——“王海”怎么证明自己的目的呢?难道让人家把心掏出来吗?
从“法理”的角度讲,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司法者应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我觉得,制定《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近年,假冒伪劣日益猖厥,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受侵害,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既然如此,天平就应该倾向消费者一边。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再一次作出了公正的回答。我希望以后不再有这种所谓的“争议”——消费者“真假”之争可以休矣!
链接: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jbsb/20051227207.htm
前一篇:究竟什么是“隐私”?
后一篇:私企老板为何热衷于上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