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发布并征求民意,其中有些措施很是击中要害,如:开发商卖房前须公示车位售价;业主每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小区20%的车位必须用来出租;开发商出租车位给小区外的个人和单位‘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等等。
汽车这东西,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比如说停放,就是个大问题。这个问题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早就令人头痛了,而以我这两年回老家的经验来看,在不算发达的西北县城,停车也正在成为问题。将来是不是会出现城市包围农村,使得农村也出现停车难的问题呢?
在各种停车难中,小区又是最为突出的,对车主影响最大的。对于车主来讲,其他停车难还有规避的余地,比如去商业旺地不好停车,那就不开车,或者干脆少去购物或不去购物。但家总是要回吧,回家后,车总是要停在家的附近吧。可现在这却变成越来越困难的一件事情,车位不足问题在各个小区普遍存在,给业主带来了无尽的麻烦,也引发了不少邻里矛盾以及小区与物业的矛盾。
现在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很多小区,物业方面,准确来说是开发商方面,其做法是在进一步恶化小区停车难的问题。首先是规划的历史问题,车位规划不足是造成停车难的先天原因。其次就是车位的租售问题。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更愿意出售车位。不仅是新开发的小区,有些开发已经多年的小区,原本一直是出租车位的,现在突然更弦易辙,改租为售。这使得小区车位的利用率降低,更加剧了小区车位的紧张程度。第三就是租售的随意性,很多时候,租售的对象是面向社会。“外来势力”的介入,造成小区停车更加困难。
由此看来,广州出台的以上规定,是颇具针对性的。但我个人认为,还可以更狠一些。比如说可以这样规定:所有的小区车位,一律不允许销售,只能出租给本小区居民。表面看起来,我这个建议太“行政”了,不够“市场”,可能会遭到一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的批评。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都是由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给开发商进行。那么在出让过程中,政府就有权引导开发商实现政府在一些公共政策方面的意图。
小区停车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政府有义务去解决,那么政府可以运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规定小区停车位的处分方式:只租不售。这实际上也符合我国目前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符合市场原则的。当然,对于已经开发的小区,由于事先没有此类的约定,那就只能是“老人老办法”了。
这样做的结果显然是有益于公众的,必定能够缓解停车难,但也必然会造成政府和开发商收益减少。政府愿意不愿意这么干,才是最大的问题。
本文发表于2014年12月2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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