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污染制造者付出机会成本
(2014-01-17 2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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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会成本社会福利古税方式财经 |
分类: 2014爱你一世 |
《东莞日报》报道,最近,东莞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林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将对该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主管和废水处理工人进行网上追逃。据悉,这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东莞处理的首宗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效应。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他的学生庇古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他们认为外部性是指私人边际产品和社会边际成本产品的非一致性,也就是说,即一些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种影响有可能是增加了他人的利益(此即正外部性),也有可能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负外部性),但投资主体均没有因此而获得回报,或者没有承担因损害而付出额外的成本。当负外部性发生时,私人边际产品增加,私人投资收益,但社会边际产品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社会总福利受到损害。
庇古还认为,经济活动中的负外部性,单纯依靠市场没有办法得到解决,而是需要公共管理部门介入,才有可能遏制或消除。他说:“根本不能依赖‘看不见的手’来把对各个部分的分别处理组合在一起,产生出良好的整体安排。所以,必须有一个权力较大的管理机构,由它干预和处理有关环境美化、空气和阳光这样的共同问题”。权力较大的管理机构,即为公共管理部门,那么如何中“干预和处理”呢?他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如果在一种经济活动中,私人净边际产品大于社会净边际产品,存在负外部性,国家可以采取征税的方式来消除或减少负外部性。需要强调的是,庇古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特别重视,他认为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庇古税,更多地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而提出的。
我们可以看出,庇古等人提出的外部性理论的现实启示在于:环境污染问题不可能由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市场调节来解决,而是强调了公共管理部门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共管理部门的干预、管制。干预和管制的方向则在于增加经济活动主体的成本,为他们的负外部性付出代价。
但一直以来,我们简单地将增加经济活动主体的成本为增加经济成本,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治理环境污染时,更多地采用罚款等经济手段。应该说经济上的处罚是必须是,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以下明显的弊端,一是相关企业会把这一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去,还是由全社会为他们的污染行为来买单;二是增加了部门的寻租空间,部分罚款成了部门利益的来源,并没有用来增加社会总福利。也就是说,单纯使罚款等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虽然增加了相关企业的成本,但他们的私人边际产品继续在增加,收益仍然继续增加,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而部分罚款流入到了一些部门口袋中,也没有完全用于增加社会福利,社会边际产品没有相应的增加。因此,外部性的问题得不到完全的解决。
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的策略应该按照庇古的思路,应该更深进一步。其实从庇古的本义来看,庇古税,是一种概念,并非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税收,而是指政府增加外部效应制造者成本的一系列措施,这其中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机会成本。因此,经济活动的主体,要因为其负外部效应,不仅付出经济成本,严重的也应该付出机会成本。比如说将其驱逐出某一经济领域,禁止进入;更为严厉,则正如东莞市有关部门现在正在做的那样,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人身自由,使其机会成本的丧失最大化,进而使得当事的个人或团体的福利大幅度减少。进而起到充分的惩前毖后的作用。双管齐下,正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治理策略选择。
本文发表于2014年1月13日《东莞日报》